為優化稅收環境,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有關精神,現將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予以發佈。
特此公告。
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25日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規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以下簡稱“優惠事項”)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惠事項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等。
第三條 優惠事項的名稱、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據、主要留存備查資料、享受優惠時間、後續管理要求等,見本公告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目錄》)。
《目錄》由稅務總局編制、更新。
第四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證書、文件、賬冊、説明等資料。留存備查資料分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和其他留存備查資料兩類。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按照《目錄》列示的資料清單準備,其他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根據享受優惠事項情況自行補充準備。
第六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後,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並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第七條 企業同時享受多項優惠事項或者享受的優惠事項按照規定分項目進行核算的,應當按照優惠事項或者項目分別歸集留存備查資料。
第八條 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以及實行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居民企業的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負責統一歸集並留存備查資料。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規定可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負責歸集並留存備查資料,同時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應在當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後將留存的備查資料清單送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匯總。
第九條 企業對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管理優惠事項,嚴禁擅自改變優惠事項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後,稅務機關將適時開展後續管理。在後續管理時,企業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實享受優惠事項符合條件。其中,享受積體電路生産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軟體企業、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後,按照《目錄》“後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第十三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後發現其不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自行調整並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第十四條 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産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産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無法證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並按照稅收徵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