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
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加強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現就企業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二、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並由委託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三、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一)企業委託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二)委託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境外研發合同;
(四)“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五)委託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託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六)當年委託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四、企業對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五、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所稱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二條中“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