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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9-04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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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8-08-23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現就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一)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以下簡稱固定資産);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産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産;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産,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産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二)固定資産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産,除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産,按固定資産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二、固定資産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三、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産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四、企業根據自身生産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

  五、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享受政策的相關手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一)有關固定資産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産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産的到貨時間説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産的竣工決算情況説明等);

  (二)固定資産記賬憑證;

  (三)核算有關資産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六、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産,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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