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以及《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佈)和《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佈)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對證明事項及相關稅收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一、取消的證明事項
證明名稱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
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申報有關證明材料 |
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企業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需由實際使用借款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借款合同、利息分攤協議、實際取得借款額及利息憑證等材料。 |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31號)第三條。 |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處理。 |
二、廢止的文件條款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31號)第三條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