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等有關規定,現就企業在哈薩克繳納的超額利潤稅稅收抵免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企業在哈薩克繳納的超額利潤稅,屬於企業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稅〔2009〕125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和財稅〔2017〕84號文件等有關規定,應納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範圍,計算境外稅收抵免。
本公告適用於2018年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