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現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轉發給你們,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本市實際,現對有關減稅標準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併按照執行。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7〕7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