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有關精神,現將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産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産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中規定的産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二、《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由發展改革委&&制定。該目錄在本公告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三、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不能準確判定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國家鼓勵類産業項目時,可提請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出具意見。對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由稅務機關按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具體辦法由省級發展改革、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稱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贛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4號)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