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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0-06-0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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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0-05-19
廢止日期:2023-05-26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

  為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産,緩解其生産經營資金壓力,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現就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

  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劃繳。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發佈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併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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