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社會公益性捐贈,做好《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與相關文件的銜接工作,並考慮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確認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部分條件可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社會組織)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社會組織2018年至本公告發佈之日最近一期的評估等級達到3A以上(含3A)。對於2019年成立的社會組織,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發佈之日已接受評估但尚未出具結論的社會組織,確認資格時可暫不考慮其評估等級。
(三)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可暫不考慮社會組織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四)按照本條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在資格有效期內,應取得3A以上(含3A)評估等級,且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二、確認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社會組織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