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新時期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精神,根據《關於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企業所得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鼓勵的軟體企業條件,現公告如下:
一、國家鼓勵的軟體企業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以軟體産品開發及相關資訊技術服務為主營業務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該企業的設立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係或勞務派遣、聘用關係,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月平均職工人數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匯算清繳年度軟體産品開發銷售及相關資訊技術服務(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5%[嵌入式軟體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5%],其中軟體産品自主開發銷售及相關資訊技術服務(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5%[嵌入式軟體産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
(五)主營業務或主要産品具有專利或電腦軟體著作權等屬於本企業的智慧財産權;
(六)具有與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産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建立符合軟體工程要求的品質管理體系並持續有效運作;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品質事故、智慧財産權侵權等行為,企業合法經營。
二、本公告第一條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由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