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准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慈善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範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範圍的規定。
三、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群眾團體,包括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不需進行社團登記的人民團體以及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群眾團體),且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已經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四、群眾團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縣級以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
(三)對接受捐贈的收入以及用捐贈收入進行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且申報前連續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比例不低於70%。
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財政部、稅務總局報送材料;
(二)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報送材料;
(三)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按照上述管理許可權,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分別聯合公佈名單。企業和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群眾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四)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對象包括: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於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眾團體;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群眾團體;
3.尚未取得或資格終止後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
(五)每年年底前,省級以上財政、稅務部門按許可權完成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名單發佈工作,並按本條第(四)項規定的不同審核對象,分別列示名單及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起始時間。
六、本公告第五條規定需報送的材料,應在申報年度6月30日前報送,包括:
(一)申報報告;
(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部門印發的“三定”規定;
(三)組織章程;
(四)申報前3個年度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律師的納稅審核報告(或鑒證報告)。
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
本公告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佈名單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發公告的當年1月1日起算。
八、公益性群眾團體前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比例低於70%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九、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被取消資格的當年及之後三個年度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違反規定接受捐贈的,包括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的條件、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製品或法律禁止宣傳的産品和事項、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捐贈等情形;
(二)開展違反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於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確定捐贈財産的用途和受益人時,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該受益人與捐贈人或公益性群眾團體管理人員存在明顯利益關係的;
(四)受到行政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
對存在本條第(一)、(二)、(三)項情形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徵企業所得稅。
十、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二)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
十一、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條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八、九、十條規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對應當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由省級以上財政、稅務部門核實相關資訊後,按許可權及時向社會發佈取消資格名單公告。自發佈公告的次月起,相關公益性群眾團體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十二、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十三、除另有規定外,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企業或個人捐贈時,按以下原則確認捐贈額:
(一)接受的貨幣性資産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額;
(二)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産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産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
十四、為方便納稅主體查詢,省級以上財政、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在官方網站上發佈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名單公告。
企業或個人可通過上述渠道查詢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同時廢止。
為做好政策銜接工作,尚未完成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按原政策規定執行;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2020年末到期的,其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