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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徵管口徑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1-06-28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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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1-06-22

狀態:全文有效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等相關規定,對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徵管口徑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相關費用的扣除問題

  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産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關於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權投資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購買方企業的稅務處理

  1.購買方企業購買可轉換債券,在其持有期間按照約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購買方企業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時,將應收未收利息一併轉為股票的,該應收未收利息即使會計上未確認收入,稅收上也應當作為當期利息收入申報納稅;轉換後以該債券購買價、應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該股票投資成本。

  (二)發行方企業的稅務處理

  1.發行方企業發生的可轉換債券的利息,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2.發行方企業按照約定將購買方持有的可轉換債券和應付未付利息一併轉為股票的,其應付未付利息視同已支付,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三、關於跨境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

  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混合性投資業務,滿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41號)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按照該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但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形的除外:

  (一)該境外投資者與境內被投資企業構成關聯關係;

  (二)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將該項投資收益認定為權益性投資收益,且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符合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境內被投資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支付的利息應視為股息,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四、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改為查賬徵收後有關資産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産購置發票的,以發票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産購置發票的,可以憑購置資産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二)企業核定徵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産,改為查賬徵稅後,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産投入使用年限後,就剩餘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並在稅前扣除。

  五、關於文物、藝術品資産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購買的文物、藝術品用於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為投資資産進行稅務處理。文物、藝術品資産在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六、關於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的收入時間確認問題

  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本公告適用於2021年及以後年度匯算清繳。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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