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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

關於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1-11-04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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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21〕53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

發文日期:2021-09-08

狀態:全文有效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為進一步推動創業投資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試行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權的所得佔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半徵收當年企業所得稅;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佔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當年企業所得稅。

  上述兩種情形下,應分別適用以下公式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免征額:

  (一)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權的所得佔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企業所得稅免征額=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2

  (二)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佔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企業所得稅免征額=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二、本通知所稱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內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

  (二)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要求,並按照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

  三、本通知所稱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是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浦東部分和張江科學城。其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1號)規定的地理範圍執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浦東部分,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15號)規定的地理範圍中位於浦東的部分執行;張江科學城,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張江科學城發展“十四五”規劃〉的通知》(滬府發〔2021〕11號)規定的地理範圍執行。

  四、個人股東從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21年1月1日前發生的股權投資,在本通知規定的執行期內轉讓股權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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