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支援企業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7月份預繳申報第2季度(按季預繳)或6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以結合自身生産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對7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産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二、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企業可結合自身生産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産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三、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採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併留存備查。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