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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做好2024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積體電路企業或項目、軟體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4-03-2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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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發改高技〔2024〕351號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4-03-21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促進我國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新時期促進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高品質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若干政策》)和配套政策有關規定,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提高積體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有關規定,經研究,2024年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積體電路企業或項目、軟體企業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制定工作,基本延用2023年清單制定程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清單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條提及的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線寬小于28奈米(含)、線寬小于65奈米(含)、線寬小于130奈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的清單;《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條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支援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支援積體電路産業和軟體産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5號)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重點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積體電路線寬小于65奈米(含)的邏輯電路、記憶體生産企業,線寬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藝積體電路生産企業,積體電路線寬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積體電路産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膠、掩模版、封裝載板、拋光墊、拋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單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産企業,積體電路重大項目和承建企業的清單;《公告》提及的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歸屬企業、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清單。

  二、2023年已列入清單的企業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稅收優惠政策(進口環節增值稅分期納稅政策除外),2024年需重新申報。申請列入清單的企業應于2024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資訊填報系統(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請,並生成紙質文件加蓋企業公章,連同必要證明材料(電子版、紙質版)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或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由地方發展改革委確定接受單位)。經審計的企業會計報告須在提交申請時一併提交。

  三、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根據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附後),對企業申報的資訊進行初核通過後,報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條,以及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積體電路産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生産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進行聯審確認並聯合印發。《若干政策》第(八)條提及的積體電路重大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形成清單後函告財政部,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最終確定。《公告》提及的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或項目歸屬企業、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進行聯審確認並聯合印發。

  四、列入清單的企業在下一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可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條件。如符合條件,在預繳申報時可先行享受優惠,年度匯算清繳時,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單,按規定補繳稅款,依法不加收滯納金。申請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條提及的稅收優惠政策,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關稅優惠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可于匯算清繳結束前,從資訊填報系統中查詢是否列入清單。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條優惠政策的,由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告知相關企業。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條提及的稅收優惠政策,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關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或項目,以及《公告》提及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或項目歸屬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併、重組以及主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應及時向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報告,並於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60日內,將企業重大變化情況表和相關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以省級部門上報文件落款日為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發生變更情形後是否繼續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或項目標準。

  六、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會同財政、海關、稅務部門對清單內的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存在以虛報資訊獲得減免稅資格問題,應及時聯合核查,並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進行復核。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復核後,對確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和標準的企業或項目,將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按相關規定處理。

  七、企業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申報企業應簽署承諾書,承諾申報如出現失信行為,則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涉及違法行為的資訊記入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並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並適用於企業享受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和財關稅〔2021〕4號文規定的進口稅收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産業發展、技術進步等情況,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或項目標準適時調整。

  附件: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

     2.重點積體電路設計領域和重點軟體領域

     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積體電路企業、項目和軟體企業提交材料明細表

     4.企業重大變化情況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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