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要求,現就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以下簡稱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投入,不超過該專用設備購置時原計稅基礎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本公告所稱專用設備,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列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財稅〔2018〕8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的專用設備。專用設備改造後仍應符合上述目錄規定條件,不符合上述目錄規定條件的不得享受優惠。上述目錄如有更新,從其規定。
三、本公告所稱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是指企業利用資訊技術和數字技術對專用設備進行技術改進和優化,從而提高該設備的數字化和智慧化水準。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數據採集。利用傳感、自動識別、系統讀取、工業控制數據解析等數據採集技術,將專用設備的性能參數、運作狀態和環境狀態等資訊轉化為數字形式,實現對專用設備資訊的監測和採集。
2.數據傳輸和存儲。利用網路連接、協議轉換、數據存儲等數據傳輸和管理技術,將採集的專用設備數據傳輸和存儲,實現對專用設備採集數據的有效匯集。
3.數據分析。利用數據計算處理、統計分析、建模倣真等數據分析技術,對採集的專用設備資訊進行深度分析,實現專用設備故障診斷、預測維護、優化運作等方面的改進。
4.智慧控制。利用自動化技術和智慧化技術,對專用設備監測告警、動態調參、反饋控制等功能進行升級,實現專用設備的智慧化控制。
5.數字安全與防護。利用數據加密、漏洞掃描、許可權控制、冗余備份等數據和網路安全技術,對專用設備的數據機密性和完整性進行強化,實現專用設備數據和網路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的明顯提升。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科技、工業和資訊化部門規定的其他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情形。
四、享受本公告稅收優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業對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過程中發生的並形成該專用設備固定資産價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專用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五、本公告所稱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減徵、免征稅額後的餘額。
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當自身實際使用改造後的專用設備。企業在專用設備改造完成後五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七、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並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的專用設備,承租方企業發生的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優惠。如融資租賃期屆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八、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資金進行的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業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九、企業應對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投入進行單獨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支出;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多個專用設備進行數字化、智慧化改造的,應按照不同的專用設備分別歸集相關支出。對相關支出劃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企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事先制定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登記的技術開發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稅務部門在政策執行過程中,不能準確判斷是否屬於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的,可提請地市級(含)以上工業和資訊化部門會同科技部門等鑒定。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