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企業在執行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號,以下簡稱《保險合同準則》)過程中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事項明確如下:
一、對於《保險合同準則》首次執行年度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統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險合同準則》為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現行規定作納稅調整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首次執行《保險合同準則》産生的留存收益累積影響數,按稅前金額計入202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個年度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兩種方法可自主選擇,一經選擇不得更改。
首次執行年度至2025年度期間,企業執行《保險合同準則》為基礎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與已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差額,計入202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個年度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兩種方法可自主選擇,但應與前款選擇的方法一致,一經選擇不得更改。
二、對於2026年度及以後年度為首次執行年度的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自首次執行年度起以《保險合同準則》為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現行規定作納稅調整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因執行《保險合同準則》産生的留存收益累積影響數,按稅前金額計入首次執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自首次執行年度起分五個年度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兩種方法可自主選擇,一經選擇不得更改。
三、現行政策規定的納稅調整事項,除有特殊規定外,可在事項發生當年一次性納稅調整,不再在以後年度重復調整。
現行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事項,除有特殊規定外,可在事項發生當年一次性享受優惠,不再在以後年度重復享受。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本公告的企業不再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第三條中關於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相關規定。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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