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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3-11-17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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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發文日期:2023-11-16
狀態:全文有效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300102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的公告

狀態:全文有效

  為進一步改善用人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業務的服務體驗,降低辦事成本,保障用人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本市自2023年12月1日起,優化調整用人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優化調整申報繳費流程內容

  自2023年12月1日起,將用人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人)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優化調整為繳費人直接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具體範圍是:

  (一)用人單位(含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及職工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二)靈活就業人員(含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等)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申報繳費方式及時限

  (一)繳費人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繼續按照現行計算方式確定。

  (二)用人單位應當於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向稅務部門申報、調整職工繳費工資。已完成申報或核定2023年度社保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無需再次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工資,本社保年度內新增或調整職工繳費工資的,應當向稅務部門申報。

  (三)靈活就業人員每月24日前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可選擇採用批量扣繳方式或自行繳費方式。稅務部門扣款時段為每月11日至15日(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未選擇批量扣繳方式或扣款失敗的可以在非扣款時段自行繳費。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基數,已完成申報或核定2023年度社保繳費基數的靈活就業人員無需再次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基數,本社保年度內新辦理參保登記或調整社保繳費基數的,應當向稅務部門申報。

  (四)用人單位補繳單位職工所屬期2023年12月前因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産生的補繳(含繳費基數調高)等業務,以及辦理政策性補繳等特殊情形的,仍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應繳費額後,再向稅務部門繳納。

  三、申報繳費渠道

  (一)用人單位可通過上海市電子稅務局、社會保險費管理客戶端、辦稅服務廳等渠道辦理繳費工資申報、繳費等業務;也可以通過已開通Tips系統的商業銀行進行繳費。

  (二)靈活就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後,可通過上海市電子稅務局、隨申辦、辦稅服務廳等渠道,向稅務部門辦理繳費基數申報、繳費等業務,也可以通過支付寶、微信等APP和已開通稅銀子系統的商業銀行進行繳費。

  四、其他事項

  (一)由於稅務部門需對相關資訊系統進行升級,2023年12月1日0:00至2023年12月4日24:00時,全市社會保險費繳費業務暫停辦理,自12月5日0:00起恢復辦理。

  (二)社會保險登記、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核定等業務繼續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辦理。

  (三)繳費人在辦理申報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諮詢;其他社會保險問題可撥打12333人社諮詢熱線或者12393醫療保障服務熱線諮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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