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醫保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報告》有關任務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保障等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續做好居民醫保籌資工作
(一)合理確定籌資標準。為適應每人平均預期壽命不斷增長、醫療消費水準持續提升的形勢,鞏固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待遇水準,2024年,各級財政繼續加大對居民醫保參保繳費補助力度,同時,居民個人繳費增幅適當降低,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標準分別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達到每人每年不低於670元和400元。
(二)確保財政補助及時足額到位。中央財政繼續按規定對地方實施分檔補助,對西部、中部地區分別按照每人平均財政補助標準80%、60%的比例給予補助,對東部地區各省份分別按一定比例補助。進一步落實持居住證參保政策,對於持居住證參加當地居民醫保的,各級財政要按當地居民相同標準給予補助。地方各級財政要按規定足額安排財政補助資金並及時撥付到位,不得擠佔、挪用。
(三)優化大病保險籌資結構。統籌居民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資金安排和使用,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大病醫療費用情況、基金支撐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大病保險籌資水準。探索建立可持續的大病保險籌資動態調整機制。探索拓寬大病保險籌資渠道,優化籌資結構。
二、鞏固提升醫療保障待遇水準
(四)穩步提升基本醫療保障水準。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鞏固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準。繼續鞏固住院保障水準,政策範圍內基金支付比例穩定在70%左右。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基金承受能力,穩步提升門診保障水準,繼續向基層醫療機構傾斜,引導群眾基層就醫。持續完善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全面推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家庭共濟使用政策落地落實。
(五)增強大病保險精准保障能力。依據大病保險籌資水準、大病患者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報銷比例、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大病保險保障大病患者高額醫療費用的精準度。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原則上不高於當地上年城鄉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居民醫保疊加大病保險的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達到當地上年城鄉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報銷比例向高額醫療費用傾斜。
(六)加強居民醫保生育醫療費用保障。將參保居民在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産前檢查相關醫療費用納入門診保障,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醫療費用保障水準,進一步減輕參保居民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七)推動制度政策規範統一。全面貫徹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各省組織開展三年行動方案“回頭看”,確保實現醫保制度、政策等規範統一。各省要持續夯實省級統籌工作基礎,按照政策統一規範、基金調劑平衡、完善分級管理、強化預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務的方向,積極穩妥推動基本醫保省級統籌,並按照待遇清單有關規定備案,成熟一個、實施一個。各省應按照國家明確的方向,對連續參保人員和中斷繳費人員分別設置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措施,並嚴格執行。各省指導統籌地區逐步統一集中徵繳期,總體上在2025年2月底完成2025年居民醫保參保繳費工作。各省在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過程中,要堅持全國“一盤棋”,重大制度政策調整要及時請示報告。
三、紮實做好過渡期後半程鞏固醫保脫貧攻堅成果工作
(八)抓好醫保綜合幫扶政策落實。按規定落實好醫療救助分類資助參保政策,有條件的地區可適度提高定額資助標準。做好農村低收入人口和脫貧人口參保工作,確保兩類人員參保率不低於99%。統籌發揮好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綜合保障梯次減負功能,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加大傾斜救助力度,穩定鞏固農村低收入人口基本醫保待遇水準。
(九)健全防範化解因病返貧致貧長效機制。常態化開展高額醫療費用負擔患者監測預警,重點做好農村低收入人口和脫貧人口監測,精準排查返貧致貧風險。進一步強化資訊共用,及時推送風險資訊,並將相關部門核查認定後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救助範圍,按規定落實醫療救助政策。強化部門間工作協同,聯動實施綜合幫扶,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化解困難群眾高額醫療費用負擔。
四、推動制度政策落實落細落好
(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醫療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確保政策措施落實落細。要按照“高效辦成一件事”工作要求,打通服務堵點、難點、節點,力爭實現高效辦、整合辦、便捷辦。要進一步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加強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和運作分析,確保不出現系統性風險。要在各地政府統一組織下,壓實工作責任,強化部門協同,完善體制機制,調動基層工作積極性,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同時合理引導社會預期,重大情況及時報告。
特此通知。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