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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

關於印發《關於本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5-11-19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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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人社規〔2025〕22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

發文日期:2025-09-10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501129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印發《關於本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新時代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本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業人員(以下簡稱“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提出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5年9月10日

關於本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可以為其使用的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超齡就業人員,是指用人單位招用的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不超過65周歲的就業人員。

  本意見所稱實習生,是指本市職業學校統一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用人單位進行崗位實習的在校學生,以及與用人單位約定實習期1個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學校在校學生。

  第三條 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持用工協議或者實習協議等材料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用工協議或者實習協議期滿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加工傷保險的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辦理停止繳費手續。需要提前解除、終止或者續簽協議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條 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

  繳費基數按照勞動報酬確定。勞動報酬高於本市公佈的社保繳費基數上限的,按照繳費基數上限確定;勞動報酬低於本市公佈的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的,按照繳費基數下限確定。繳費費率按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標準確定並實行浮動考核。

  第五條 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保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用工協議或者實習協議,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關係終止。

  第七條 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因工致殘在用工協議或者實習協議期滿尚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至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月。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之外的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與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按照相關協議或約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當事人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第九條 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有關社會保險費補繳以及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政策。

  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的超齡就業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規範用工管理,做好超齡就業人員和實習生的安全生産、職業病防治教育,執行安全生産和職業病衛生規程及標準,提供相應勞動保護,預防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傷害。

  第十一條 本意見自2025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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