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現將本市2026社保年度(所屬期2026年7月至2027年6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申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時間
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6月25日。
二、申報範圍
在本市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屬於申報範圍,應進行繳費工資申報。
屬於申報範圍的用人單位(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應為全部在職參保職工申報繳費工資。
三、申報口徑
用人單位應向稅務部門申報職工上一自然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資。
上一自然年度工作不滿一年的職工,按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月數計算。
2026年新招錄職工以起薪當月全月工資收入進行申報。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並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以傷殘津貼為依據申報繳費工資。
工資總額按照《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等規定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申報繳費工資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規定執行。
四、申報渠道
用人單位可通過稅務部門指定的線上、線下渠道辦理申報。具體包括:
(一)上海市電子稅務局,申報路徑:我要辦稅—社保費業務—申報繳費—單位社保費年度繳費工資申報;
(二)社保費管理客戶端,申報路徑:繳費工資申報—年度繳費工資申報;
(三)用人單位對應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五、注意事項
(一)繳費工資申報工作與職工社保繳費密切相關,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申報手續。
(二)用人單位應如實申報職工繳費工資,並對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應由職工簽名確認,相關材料加蓋單位公章後留存備查。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向本單位職工公佈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繳費人在辦理申報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諮詢。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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