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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我國政府和特立尼達和多巴哥政府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生效執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3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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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6〕13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6-09-05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與特立尼達和多巴哥政府于2003年9月18日在特首都西班牙港正式簽署的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雙方外交部門分別於2004年8月24日和2005年4月22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國內法律程式。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針對不同的所得項目,分別於2005年6月1日和2006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文本,總局已于2003年10月23日以國稅函〔2003〕1124號文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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