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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03-1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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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外[2008]24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8-03-01
索引號:AE9101280-2008-001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112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三月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下發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的通知

全文失效廢止

國稅函〔2008〕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將按照10%的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但是,我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間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協定"),與國內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為方便協定的執行,現將《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表中協定稅率高於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稅率的,可以按國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執行。
  二、納稅人申請執行協定稅率時必須提交享受協定待遇申請表。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批協定待遇申請,防範協定適用不當。
  附件: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

稅 率

與下列國家(地區)協定

0%


5%


5%(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況下)

5%(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況下)

7%

7%(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況下)

8%

10%

10%(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況下)

15%


15%(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況下)

喬治亞(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並在該公司投資達到200萬歐元情況下)


科威特、蒙古、模里西斯、斯洛維尼亞、牙買加、南斯拉伕、蘇丹、寮國、南非、克羅埃西亞、馬其頓、塞席爾、巴貝多、阿曼、巴林、沙特


委內瑞拉、喬治亞(並在該公司投資達到10萬歐元)

(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10%情況下稅率為10%)


盧森堡、南韓、烏克蘭、亞美尼亞、冰島、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愛爾蘭、摩爾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

(與上述國家(地區)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25%情況下稅率為10%)


阿聯酋
奧地利(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25%情況下稅率為10%)


埃及、突尼西亞、墨西哥


日本、美國、法國、英國、比利時、德國、馬來西亞、丹麥、芬蘭、瑞典、義大利、荷蘭、捷克、波蘭、保加利亞、巴基斯坦、瑞士、塞普勒斯、西班牙、羅馬尼亞、奧地利、匈牙利、馬爾他、俄羅斯、印度、白俄羅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烏茲別克、葡萄牙、孟加拉、哈薩克、印尼、伊朗、吉爾吉斯、斯里蘭卡、阿爾巴尼亞、亞塞拜然、摩洛哥、澳門

加拿大、菲律賓

(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10%情況下稅率為15%)


挪威、紐西蘭、巴西、巴布亞紐幾內亞


泰國(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25%情況下稅率為20%)

  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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