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不適用於2016年度的國別報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6號】
為進一步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二、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係之一的,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係:
(一)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係時持股比例合併計算。
(二)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佔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借貸資金總額佔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
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
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賬面金額×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年度實際佔用天數/365
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
i筆實收資本賬面金額×i筆實收資本年度實際佔用天數/365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産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四)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係之一。
(七)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上述關聯關係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關聯關係按照實際存續期間認定。
三、僅因國家持股或者由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委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條第(一)至(五)項關係的,不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係。
四、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資産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有形資産包括商品、産品、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資産的轉讓。金融資産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産等。
(三)無形資産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無形資産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著作權等。
(四)資金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借貸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類應計息預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勞務交易。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策劃、代理、設計、諮詢、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合約研發、維修、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採購等。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業,應當在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時,填報國別報告:
(一)該居民企業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
最終控股企業是指能夠合併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財務報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業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企業。
成員實體應當包括:
1.實際已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併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
2.跨國企業集團持有該實體股權且按公開證券市場交易要求應被納入但實際未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併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
3.僅由於業務規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併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
4.獨立核算並編制財務報表的常設機構。
(二)該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
國別報告主要披露最終控股企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的全球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的國別分佈情況。
六、最終控股企業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跨國企業集團,其資訊涉及國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豁免填報部分或者全部國別報告。
七、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我國對外簽訂的協定、協議或者安排實施國別報告的資訊交換。
八、企業雖不屬於本公告第五條規定填報國別報告的範圍,但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按照其他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準備國別報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在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要求企業提供國別報告:
(一)跨國企業集團未向任何國家提供國別報告。
(二)雖然跨國企業集團已向其他國家提供國別報告,但我國與該國尚未建立國別報告資訊交換機制。
(三)雖然跨國企業集團已向其他國家提供國別報告,且我國與該國已建立國別報告資訊交換機制,但國別報告實際未成功交換至我國。
九、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企業應當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按納稅年度準備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
同期資料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十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主體文檔:
(一)年度發生跨境關聯交易,且合併該企業財務報表的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已準備主體文檔。
(二)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
十二、主體文檔主要披露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的全球業務整體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架構
以圖表形式説明企業集團的全球組織架構、股權結構和所有成員實體的地理分佈。成員實體是指企業集團內任一營運實體,包括公司制企業、合夥企業和常設機構等。
(二)企業集團業務
1.企業集團業務描述,包括利潤的重要價值貢獻因素。
2.企業集團營業收入前五位以及佔營業收入超過5%的産品或者勞務的供應鏈及其主要市場地域分佈情況。供應鏈情況可以採用圖表形式進行説明。
3.企業集團除研發外的重要關聯勞務及簡要説明,説明內容包括主要勞務提供方提供勞務的勝任能力、分配勞務成本以及確定關聯勞務價格的轉讓定價政策。
4.企業集團內各成員實體主要價值貢獻分析,包括執行的關鍵功能、承擔的重大風險、以及使用的重要資産。
5.企業集團會計年度內發生的業務重組,産業結構調整,集團內企業功能、風險或者資産的轉移。
6.企業集團會計年度內發生的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産收購、合併、分立等。
(三)無形資産
1.企業集團開發、應用無形資産及確定無形資産所有權歸屬的整體戰略,包括主要研發機構所在地和研發管理活動發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風險、資産和人員情況。
2.企業集團對轉讓定價安排有顯著影響的無形資産或者無形資産組合,以及對應的無形資産所有權人。
3.企業集團內各成員實體與其關聯方的無形資産重要協議清單,重要協議包括成本分攤協議、主要研發服務協議和許可協議等。
4.企業集團內與研發活動及無形資産相關的轉讓定價政策。
5.企業集團會計年度內重要無形資産所有權和使用權關聯轉讓情況,包括轉讓涉及的企業、國家以及轉讓價格等。
(四)融資活動
1.企業集團內部各關聯方之間的融資安排以及與非關聯方的主要融資安排。
2.企業集團內提供集中融資功能的成員實體情況,包括其註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3.企業集團內部各關聯方之間融資安排的總體轉讓定價政策。
(五)財務與稅務狀況
1.企業集團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合併財務報表。
2.企業集團內各成員實體簽訂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雙邊預約定價安排以及涉及國家之間所得分配的其他稅收裁定的清單及簡要説明。
3.報送國別報告的企業名稱及其所在地。
十三、年度關聯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本地文檔:
(一)有形資産所有權轉讓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照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超過2億元。
(二)金融資産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三)無形資産所有權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四)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合計超過4000萬元。
十四、本地文檔主要披露企業關聯交易的詳細資訊,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概況
1.組織結構,包括企業各職能部門的設置、職責範圍和僱員數量等。
2.管理架構,包括企業各級管理層的彙報對象以及彙報對象主要辦公所在地等。
3.業務描述,包括企業所屬行業的發展概況、産業政策、行業限制等影響企業和行業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問題,主要競爭者等。
4.經營策略,包括企業各部門、各環節的業務流程,運營模式,價值貢獻因素等。
5.財務數據,包括企業不同類型業務及産品的收入、成本、費用及利潤。
6.涉及本企業或者對本企業産生影響的重組或者無形資産轉讓情況,以及對本企業的影響分析。
(二)關聯關係
1.關聯方資訊,包括直接或者間接擁有企業股權的關聯方,以及與企業發生交易的關聯方,內容涵蓋關聯方名稱、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構成情況、註冊地址、實際經營地址,以及關聯個人的姓名、國籍、居住地等情況。
2.上述關聯方適用的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稅種、稅率及相應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3.本會計年度內,企業關聯關係的變化情況。
(三)關聯交易
1.關聯交易概況
(1)關聯交易描述和明細,包括關聯交易相關合同或者協議副本及其執行情況的説明,交易標的的特性,關聯交易的類型、參與方、時間、金額、結算貨幣、交易條件、貿易形式,以及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業務的異同等。
(2)關聯交易流程,包括關聯交易的資訊流、物流和資金流,與非關聯交易業務流程的異同。
(3)功能風險描述,包括企業及其關聯方在各類關聯交易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和使用的資産。
(4)交易定價影響要素,包括關聯交易涉及的無形資産及其影響,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因素。地域特殊因素應從勞動力成本、環境成本、市場規模、市場競爭程度、消費者購買力、商品或者勞務的可替代性、政府管制等方面進行分析。
(5)關聯交易數據,包括各關聯方、各類關聯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額。分別披露關聯交易和非關聯交易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不能直接歸集的,按照合理比例劃分,並説明該劃分比例的依據。
2.價值鏈分析
(1)企業集團內業務流、物流和資金流,包括商品、勞務或者其他交易標的從設計、開發、生産製造、行銷、銷售、交貨、結算、消費、售後服務、迴圈利用等各環節及其參與方。
(2)上述各環節參與方最近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
(3)地域特殊因素對企業創造價值貢獻的計量及其歸屬。
(4)企業集團利潤在全球價值鏈條中的分配原則和分配結果。
3.對外投資
(1)對外投資基本資訊,包括對外投資項目的投資地區、金額、主營業務及戰略規劃。
(2)對外投資項目概況,包括對外投資項目的股權架構、組織結構,高級管理人員的雇傭方式,項目決策許可權的歸屬。
(3)對外投資項目數據,包括對外投資項目的營運數據。
4.關聯股權轉讓
(1)股權轉讓概況,包括轉讓背景、參與方、時間、價格、支付方式,以及影響股權轉讓的其他因素。
(2)股權轉讓標的的相關資訊,包括股權轉讓標的所在地,出讓方獲取該股權的時間、方式和成本,股權轉讓收益等資訊。
(3)盡職調查報告或者資産評估報告等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其他資訊。
5.關聯勞務
(1)關聯勞務概況,包括勞務提供方和接受方,勞務的具體內容、特性、開展方式、定價原則、支付形式,以及勞務發生後各方受益情況等。
(2)勞務成本費用的歸集方法、項目、金額、分配標準、計算過程及結果等。
(3)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集團與非關聯方存在相同或者類似勞務交易的,還應當詳細説明關聯勞務與非關聯勞務在定價原則和交易結果上的異同。
6.與企業關聯交易直接相關的,中國以外其他國家稅務主管當局簽訂的預約定價安排和作出的其他稅收裁定。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考慮的因素,包括交易資産或者勞務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風險和資産,合同條款,經濟環境,經營策略等。
2.可比企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産等相關資訊。
3.可比對象搜索方法、資訊來源、選擇條件及理由。
4.所選取的內部或者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資訊和可比企業的財務資訊。
5.可比數據的差異調整及理由。
(五)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1.被測試方的選擇及理由。
2.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及理由,無論選擇何種轉讓定價方法,均須説明企業對集團整體利潤或者剩餘利潤所做的貢獻。
3.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者利潤的過程中所做的假設和判斷。
4.運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結果,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者利潤。
5.其他支援所選用轉讓定價方法的資料。
6.關聯交易定價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分析及結論。
十五、特殊事項文檔包括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和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企業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應當準備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
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需要説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當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十六、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包括以下內容:
(一)成本分攤協議副本。
(二)各參與方之間達成的為實施成本分攤協議的其他協議。
(三)非參與方使用協議成果的情況、支付的金額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額在參與方之間的分配方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況,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參與方名稱、所在國家和關聯關係,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補償的金額及形式。
(五)成本分攤協議的變更或者終止情況,包括變更或者終止的原因、對已形成協議成果的處理或者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攤協議發生的成本總額及構成情況。
(七)本年度各參與方成本分攤的情況,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額、形式和對象,作出或者接受補償支付的金額、形式和對象。
(八)本年度協議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的比較以及由此作出的調整。
(九)預期收益的計算,包括計量參數的選取、計算方法和改變理由。
十七、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
(二)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
(三)企業註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説明。
(四)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五)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六)非關聯方是否能夠並且願意接受上述融資條件、融資金額及利率。
(七)企業為取得債權性投資而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八)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
(九)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十)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十八、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可以不準備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關聯交易的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且關聯交易金額不計入本公告第十三條規定的關聯交易金額範圍。
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十九、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二十、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3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二十一、同期資料應當使用中文,並標明引用資訊資料的出處來源。
二十二、同期資料應當加蓋企業印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章。
二十三、企業合併、分立的,應當由合併、分立後的企業保存同期資料。
二十四、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的準備完畢之日起保存10年。
二十五、企業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提供同期資料及有關資料的,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補徵稅款時,可以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收利息。
二十六、涉及港澳臺地區的,參照本公告相關規定處理。
二十七、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及以後的會計年度。《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件印發)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條和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國稅發〔2008〕114號文件印發)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説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