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以下簡稱“第四議定書”)于2019年11月28日在澳門正式簽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已完成第四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內部法律程式。按照第四議定書規定,本議定書于2020年5月14日生效,其中第六條的規定適用於2020年5月14日或以後支付的所得,其他條款的規定適用於2021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四議定書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佈。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5月25日
狀態:全文有效
《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以下簡稱“第四議定書”)于2019年11月28日在澳門正式簽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已完成第四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內部法律程式。按照第四議定書規定,本議定書于2020年5月14日生效,其中第六條的規定適用於2020年5月14日或以後支付的所得,其他條款的規定適用於2021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四議定書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佈。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