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3年4月30日,根據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完成《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生效適用程式情況,《公約》適用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和財産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墨西哥合眾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公約》對上述稅收協定開始適用的時間,根據《公約》第三十五條(開始適用)的規定確定。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