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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和個人的外幣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0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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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5〕17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09-12
廢止日期:2020-01-17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和個人的外幣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73號)。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只公佈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等三種貨幣的基準匯價,人民幣對其他貨幣的基準匯價不再公佈.為了便於納稅人申報納稅和稅務機關徵收審核,經研究,現將企業和個人計稅時使用的外匯牌價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美元,日元,港幣的,仍統一使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對上述三種貨幣的基準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

  二,企業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上述三種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應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幣的匯價進行套算,按套算後的匯價作為折合匯率計算繳納稅款.套算公式為:

  某種貨幣對人民幣的匯價=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匯價

  三,企業和個人在報送納稅申報表時,應當附送匯價折算的計算過程.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此前的規定與本文有抵觸的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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