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的管理,強化稅源監控,更好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代開普通發票問題明確如下:
一、代開發票的概念界定
代開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
二、申請代開發票的範圍與對象
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並開具與其經營業務範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産、銷售不動産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二)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三)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後,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五)本條所稱有關證明材料,是指:
1.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
2.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三、代開發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表的內容應包括代開發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基本要素;申請表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自行設計。對個人小額銷售貨物和勞務只需提供身份證明。小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
(二)稅務機關應當對要求代開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核對,包括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合法身份證件以及購貨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等,核對一致的,方可予以代開。
(三)代開普通發票應指定專人負責,一般應使用電腦開具,並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不可更改;暫無條件使用電腦開具的,也可手工填開。無論使用電腦開具還是手工填開,均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代開發票專用章的規格和式樣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55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代開發票在開票和徵稅之間要相互制約。使用電腦開票並能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且不可更改的單位,開票和徵稅可由一個崗位完成;雖使用電腦開票但僅限于替代手工填寫列印功能、或者暫無條件使用電腦開具而以手工填開的單位,開票和收款人員必須分崗作業,形成制約。與此同時,每個代開發票單位應當設置復核崗位,對窗口開票與徵稅操作的記錄進行復核,以加強監控。
(五)對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徵收稅款和收取發票工本費。代開的普通發票上要註明完稅憑證號碼;同時代徵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要註明代開的普通發票號碼。
申請代開發票經營額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按次起徵點的,只代開發票,不徵稅。但根據代開發票記錄,屬於同一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一個納稅期內累計開票金額達到按月起徵點的,應在達到起徵點的當次一併計算徵稅。
(六)凡帶有抵扣功能的普通發票和屬於免稅範圍的普通發票,不得委託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代開。屬於免稅範圍的,要在普通發票票面上註明“免稅”字樣。
四、稅務機關應當加強代開普通發票的管理,明確代開發票崗位的職責,做好崗前培訓。建立健全代開發票的領用、開具、保管、繳銷制度,建立代開發票的登記臺帳,建立定期對委託代開崗位的監督檢查制度。代開發票的證明材料要裝訂成冊,立卷存檔。
五、代開發票的式樣和啟用時間
(一)《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國稅或地稅)》(以下簡稱《代開發票》)票樣附後,規格為:210×140mm。《代開發票》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聯,印色為黑色;第二聯發票聯,印色為棕色;第三聯記帳聯,印色為綠色。《代開發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統一印製。各地現有庫存用於代開的空白髮票,只要能夠滿足代開發票的基本要素,可以繼續使用。
(二)《代開發票》啟用時間為2004年10月1日,各地舊版代開發票使用期截止時間為2004年12月31日。
(三)為適應經濟活動需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對特殊行業可以使用行業發票(機打票)。貨運發票代開仍按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六、違規責任
(一)申請代開單位和個人與他人勾結,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以“少繳稅,多抵扣”的,按照《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稅務人員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代開發票,不徵或者少徵稅款,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應為申請代開單位和個人代開發票而故意刁難的,調離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附件: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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