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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06-16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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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5〕2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5-03-01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附件第九條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附件2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現將《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見附件一)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認清意義,狠抓規範。針對長期以來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報送資料過多、過濫的積弊,總局從去年開始進行清理整頓,力求逐步解決納稅人重復報送涉稅資料的問題。這次規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是減輕納稅人負擔的第一步,它不僅有利於改善和優化納稅服務,而且有助於規範稅務機關的基礎工作,逐步實現納稅人報送資訊在稅務機關內部的共用。各級稅務機關務必對此高度重視,切實貫徹落實《辦法》的各項規定,認真清理自行要求納稅人重復報送的各種涉稅資料,力求使得“重復報送、重復採集”資訊的問題在近期能夠取得明顯改觀。
    二、統一報送,資訊共用。今後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總局的規定要求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均由《辦法》規定的統一報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稅種單獨報送。即同一種報表納稅人按規定原則上只報送一次,由稅務機關統一採集、錄入資訊系統,按照“一戶式”存儲的要求進行管理。目前,各省市在財務會計報表之外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同類報表,凡財務會計報表數據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與財務會計報表數據有部分重復的,要立即修改報表內容並重新發佈,以避免重復報送。確屬稅收管理特殊需要而報表數據又不能滿足的,縣級稅務局可以統一確定由納稅人另行提供。與此同時,“一戶式”存儲的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財務會計數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各個部門工作職責、使用需求確定許可權,授權使用,實行資訊共用,並要切實加強各個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深入細緻地做好基礎性工作,防止出現管理上的“真空”。
    三、力求文件、軟體同步。《辦法》涉及的軟體修改將在2005年5月1日《辦法》生效前完成,確保文件、軟體能夠同步執行。總局今後下發涉及報表修改的文件,將在確定業務操作流程與業務、技術標準並對相應的應用軟體(包括納稅人使用的報表報送軟體和稅務機關使用的接受報表的軟體)修改完成時同步執行,以便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操作。省以下各級稅務局業務變化涉及軟體修改的,也要照此原則辦理。涉及納稅人使用的報表報送軟體,凡由稅務機關組織開發的,由稅務機關負責修改維護;凡由商業開發的,則由稅務機關公開發佈修訂的業務與技術標準和使用時間要求,由此類軟體的開發商負責修改維護,並提供納稅人使用。涉及稅務機關使用的接受報表的軟體,凡使用總局綜合徵管軟體的,由總局負責修改軟體;凡使用省市開發的徵管軟體的,由相關省市根據總局頒布的業務技術標準自行修改軟體。
    四、及時公告週知納稅人。各地要將報表清理情況按照不同的納稅人適用類型列出清單,明確報送哪些、廢止哪些,連同財務會計報表統一報送的意義以及《辦法》有關報送報表的具體規定等,編寫成專題信函,發送到每一個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納稅人;同時,可通過電視、廣播、網站和12366特服電話以及在辦稅服務廳內張貼等方式宣傳,以便於納稅人的理解與遵從,也便於社會的監督與支援。
    五、狠抓數據應用,提高管理水準。各級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載明的各項數據,要與所掌握的其他數據資訊有機結合應用,切實把死數據變成管理需要的活資訊,使之在審核審批、納稅評估、行業分析、稅源監控、稅務稽查、稅收收入預測和輔助決策等各項工作中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
    六、《辦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總局反饋,以便改進和完善。

    附件:1.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
          2.總局涉及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文件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1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規範稅務機關對財務會計報表數據的接收、處理及應用維護,減輕納稅人負擔,夯實徵管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人是指《徵管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管理的納稅人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會計報表是指會計制度規定編制的資産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相關附表。
    前款所稱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以及財政部制定頒發的各項會計制度。
    第四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不得編制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在規定期間,按照現行稅收徵管範圍的劃分,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樣的報表只報送一次。
    主管稅務機關應指定部門採集錄入,實行“一戶式”存儲,實現資訊共用,不得要求納稅人按稅種或者在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重復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取得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數據保密,不得隨意公開或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報表報送

    第七條  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和其他應稅項目,或者在減免稅期間,均必須依照《徵管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表,並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需要編報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説明書、審計報告的,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表一併報送。
    適用不同的會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具體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聯合確定。
    第八條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間原則上按季度和年度報送。確需按月報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聯合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期限為:按季度報送的在季度終了後15日內報送;按年度報送的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5天,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報送。
    第十條 納稅人經批准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其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可以順延。
    第十一條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也可以按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報送事項。
    第十二條  納稅人採取郵寄方式辦理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的,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報送憑據。郵寄報送的,以寄出日的郵戳日期為實際報送日期。
    第十三條  納稅人以磁片、IC卡、隨身碟等電子介質(以下簡稱電子介質)或網路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數據介面。凡使用總局軟體的,數據介面格式標準由總局公佈;未使用總局軟體的,也必須按總局標準對自行開發軟體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正式施行後,納稅人可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只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在此之前,納稅人以電子介質或網路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仍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相應報送紙質報表。

第三章  接收處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報送的紙質財務會計報表,由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或辦稅服務室(以下簡稱辦稅廳)負責受理、審核、錄入和歸檔;以電子介質報送的電子財務會計報表由辦稅廳負責接收、讀入、審核和存儲;以網路方式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由稅務機關指定的部門通過系統接收、讀入、校驗。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不同形式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分別審核校驗:
    (一)辦稅廳對於紙質財務會計報表,實行完整性和時效性審核通過後在綜合徵管軟體系統中作報送記錄。凡符合規定的,當場列印回執憑證交納稅人留存;凡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納稅人在限期內補正,限期內補正的,視同按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二)辦稅廳對於電子介質財務會計報表,實行安全過濾並進行系統校驗性審核。凡符合規定的,當場列印回執憑證交納稅人留存;凡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納稅人在限期內補正,限期內補正的,視同按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於通過網路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必須實施安全過濾後實時進行系統性校驗。凡符合規定的,系統提示納稅人報送成功,並提供電子回執憑證;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統提示報送不成功,納稅人應當及時檢查糾正,重新報送。
    第十七條  辦稅廳應當及時將納稅人當期報送的紙質財務會計報表的各項數據,準確、完整地採集和錄入。
    稅務機關指定的部門對於納稅人當期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應當按照“一戶式”存儲的管理要求,統一存儲,數據共用,並負責數據安全和數據備份。
    

    第十八條  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屆滿,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綜合徵管資訊系統生成的未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納稅人清單分送納稅人所轄稅務機關,由所轄稅務機關負責督促稅收管理員逐戶催報。
    第十九條  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存期限歸檔和銷毀。

第四章  數據維護

    第二十條  總局對各地反饋上報要求在財務會計報表之外增加的數據需求,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規則》的規定,由總局徵管和科技發展司(以下簡稱徵科司)組織相關司局進行分析、確認,並提出具體的解決建議,報經局長辦公會或局務會批准後,方可增加。涉及軟體修改的,由徵科司組織相關司局編制業務需求。
    第二十一條  總局資訊中心根據徵科司組織相關司局編制的業務需求,負責進行需求分析,提出技術要求並分別作出處理:
   (一)涉及稅務機關的業務內容變化,直接安排修改總局綜合徵管軟體;同時將需要修改的內容標準化,下發未使用總局綜合徵管軟體的稅務機關自行修改軟體。
   (二)涉及納稅人的業務變化,將需要修改的內容標準化並向社會公佈,同時公佈軟體介面標準,以便商用軟體開發商修改軟體,及時為納稅人更新申報軟體版本。 
    第二十二條  使用自行開發軟體地區需要進行數據維護的,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則辦理。
    第二十三條  總局臨時性需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的各類調查表、統計表,涉及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指標的,由徵科司確認,凡可從已有的財務會計報表公共資訊中提取,主管稅務機關不再採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天。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不符合規定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或者拒絕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徵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由於稅務機關原因致使納稅人已報送的紙質或電子財務會計報表遺失或殘缺,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道歉,並由納稅人重新報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按規定需要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可以委託具有合法資質的仲介機構報送。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日內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節假日,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順延。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


附件2 (全文失效)

總局涉及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文件清單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附件八、附件九(國稅發〔2003〕5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3〕1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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