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00年頒發的稅務檢查證現已到期,經總局研究決定,從2005年12月1日起,將在全國稅務稽查系統換發新版稅務檢查證(稽查部門以外的稅務檢查證換發工作另行通知)。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換發稅務檢查證的工作期間
2005年版稅務檢查證換證時間為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在換證期間,原2000年版稅務檢查證已過有效期的,可由省級稅務稽查局以稽便函形式發文,延長有效期至2006年3月31日;2006年4月1日啟用2005版稅務檢查證,2000年版稅務檢查證作廢。
二、換發稅務檢查證的工作程式
稅務檢查證換發的工作分三個步驟:
(一)確定換證人數。各級稅務稽查局要清理並確認需要使用稽查專用稅務檢查證的稽查人員和數量;
(二)簽訂合同採購檢查證及驗證。各省向總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供應商“福建鴻博印刷有限公司”,按照中標價格,簽訂購證合同,支付貨款,採購統一式樣的稽查專用稅務檢查證,並負責檢驗稅務檢查證製作品質。具體式樣和品質要求見附件。
(三)稅務檢查證的填制和換發。稅務檢查證內芯共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單位、證號、發證機關、檢查範圍、檢查職責、有效期限8項內容。其中照片為藍色背景二寸著稅服免冠正面彩照;工作單位為持證人所在縣級或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全稱,如××稽查局;證號:採用字軌加8位編碼,字軌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簡稱加“稅”,8位編碼中,第1、2位為市(地、州、盟)局的編碼,第3、4位為縣(市、區、旗)局(分局)編碼,上述編碼均採用《中國行政區劃常用代碼》,第5、6、7、8位為順序編號;發證機關為省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範圍為所轄地的主管稅收;檢查職責為稅務稽查;有效期為《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檢查證有效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頒證單位應按以上要求填寫稅務檢查證內芯。稅務檢查證的換發方式為以舊換新方式,對於新辦人員應嚴格審核把關,收繳的舊版稅務檢查證應清點數量報市稅務局主管領導批准後就地銷毀。
三、稅務檢查證換證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稅務局領導要充分認識換發稅務檢查證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稅務檢查證是稅務人員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進行稅務檢查時,配套《稅務檢查通知書》一併出示的證明執法身份和執法許可權的法定專用憑證,是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的前提之一。稅務檢查證的合法、有效直接關係著稅務檢查程式的合法性,關係著稅務檢查的合法性。因此,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重視稅務檢查證換發工作,要指定一名稅務局主管領導負責檢查證換發工作;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統一組織、統一實施。
(二)按時換證,加強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05年9月29日下發,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辦法》的規定,使用、換發稅務檢查證。在換發稅務檢查工作中,即要通盤考慮,統一規範,又要結合基層實際,堅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保證換證工作圓滿完成。認真篩選確認稽查部門需要發放稅務檢查證的人員範圍,明確檢查範圍,規定檢查職責,確定有效期限;嚴格按照規定的人員範圍、檢查範圍、檢查職責、有效期限換發稅務檢查證。在稅務稽查部門,通過換發稅務檢查證,清理不具備檢查資格的人員,摸清檢查人員底數,打牢稽查人員檢查資格審驗這一基礎,從而進一步規範稅務稽查人員的檢查行為。在以往的檢查證管理中,存在管理方式與《辦法》不一致的,應嚴格按《辦法》調整、執行。
(三)強化督查,落實責任。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檢查證換發督促檢查工作制度,對稅務檢查證換發的時間進度、人員範圍、發放範圍、工作品質,定期進行檢查,掌握進展情況。各級領導幹部要敢抓敢管,切實負起責任。對佈置的各項工作對責任心強、工作做得好的要予以表揚和獎勵。對不負責任、疏于管理、工作不落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責任,絕不姑息遷就。
(四)加強宣傳,搞好服務。《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是2005年新制定,加之2005年版的稅務檢查證較舊版稅務檢查證又有以下特點:一是在檢查證內芯的照片下方增設了無色紫外激發熒光油墨印製的防偽稅徽圖形;二是稅務檢查證內芯發證機關章字體為紅色紫外激發熒光油墨印製;三是新稅務檢查證塑封膜表面印製鐳射鐳射彩色稅徽圖案,常態透明,變化角度時圖案呈現七彩顏色。為此,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宣傳,充分利用稅收宣傳月集中宣傳和其他各種形式的日常宣傳方式週知社會,發揮對外公告、稅務機關網站宣傳、諮詢、輔導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