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自2003年10月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以來,各級國稅、地稅部門協調配合,在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從近期媒體反映和總局調查了解的情況看,貨物運輸業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發票管理不嚴、資訊採集品質不高、審核檢查不到位、協查運轉不順暢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貨物運輸業的稅收徵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地方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稅發〔2003〕121號的規定,進行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對不符合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條件的,堅決不能認定為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已認定的,取消其自開票納稅人資格。
二、地方稅務機關要嚴格貨物運輸業發票管理,建立健全貨物運輸業發票管理辦法。對新辦貨物運輸業企業,要認真進行走訪調查,到納稅人生産經營場所實地了解情況,對不提供營業稅貨物運輸業勞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提供使用貨物運輸業發票,防止利用貨物運輸業發票“引稅”現象的發生。
三、地方稅務機關對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轉為非正常戶的,要立即停售貨物運輸業發票,防止非法領用貨物運輸業發票但不申報納稅現象的發生。
四、要落實納稅申報審核工作。各級地稅徵收機關在受理納稅申報時,要對各類納稅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數據邏輯進行審核。受理貨物運輸企業營業稅申報,要比對申報的金額與發票清單匯總金額,確保上傳的清單是徵稅以後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存根聯數據形成的清單。如發現申報有問題的,要及時處理,不斷提高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五、要運用資訊化手段定期對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營業額和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進行比對,防止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等情況的發生。
六、要積極開展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評估。對貨物運輸業發票使用和申報異常的企業,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約談或實地調查。涉嫌稅收違法行為需立案的,應及時移交稽查局查處。
七、各地國稅徵收機關、地稅徵收機關必須按照規定期限,完整地採集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按期將匯總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清單上傳總局。
八、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要加強協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貨物運輸業徵管情況。要建立貨物運輸業管理數據交換渠道,交換管戶情況和營業稅申報數據。對利用貨物運輸業發票進行偷逃稅款的重大案件,要加強聯合檢查,提高聯合辦案水準和稅務檢查效率。
九、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要嚴格按照總局要求,對比對異常貨物運輸業發票進行審核檢查,及時交換審核檢查資訊。國稅機關經審核檢查,認為需由開票方主管地稅機關繼續審核檢查的,交由開票方主管地稅機關繼續審核檢查,開票方主管地稅機關應將結果反饋給國稅機關。
十、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要將貨物運輸業徵收管理情況納入執法檢查重點內容,對不按規定實施徵收、管理、檢查和資訊傳遞的,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