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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廣信深圳公司破産案件有關法律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09-0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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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0〕10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0-02-03
廢止失效日期:2016-05-29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廣信深圳公司破産案件有關法律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1999〕51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産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産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産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經}發〔1991〕35號)第五十條規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指定政府財政、稅務機關作為清算組成員參與破産企業的清算工作,旨在依法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因此,你局應當參加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的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深圳公司(以下簡稱廣信深圳公司)破産清算組,核查廣信深圳公司有關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依法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只要納稅人未依法向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就必須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包括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你局應當依法對廣信深圳公司實施稅務檢查,以確認其是否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鋻於廣信深圳公司已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告破産並由清算組接管,同時根據《破産法》第二十四條“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的規定,你局應將稅務檢查結論和有關稅務文書送達清算組,作為確定廣信深圳公司在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0月6日期間的納稅義務履行情況和欠稅數額的依據。

  三、按照《徵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偷稅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291號)的規定,滯納金是納稅人因佔用稅款而應對國家作出的補償,屬於稅款被佔用期間的法定孳息,與滯納稅款不可分割,你局應對廣信深圳公司所欠稅款及滯納金一併徵收。

  四、根據《破産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破産企業所欠稅款”不屬於“破産債權”,具有優先於“破産債權”受償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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