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國際海運業的經營行為,加強發票管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國際海運經營人(含國際海運公司,國際船舶代理公司和外商獨資船務公司),托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際海運管理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決定從2000年4月1日起,從事國際海運經營人一律使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或<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交通部批准,凡從事國際海運,國際海運船舶代理業務的企業和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運費,船舶代理費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時,必須向付款人開具<專用發票>.
國際海運公司和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
二,凡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企業,必須憑稅務登記證件和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證書),並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國際海運企業批准通知單>,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領購<專用發票>事宜.
已領購<專用發票>的企業,不得再辦理領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三,企業在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在"費用明細"欄中分別列明運費(含多式聯運全程運費),船舶代理費及其他服務收費項目.當費用同時用人民幣和外幣結算時,必須按單一幣種分別填開發票.用外幣結算費用時,除以外幣金額填開發票外,還應在備註欄中,按當天的外匯牌價註明人民幣的合計金額.
當進行多票運輸費用結算或按月(季)費用結算時,不便於全部列明的"船名/航次","到(離)港日期","運輸起訖地點","提單號","費率"等欄目內容的可以省略,但涉及費用內容的,不得省略.
四,<專用發票>採用無碳壓感紙印製,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規格241X153(或6英寸)mm,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全國統一防偽措施規定印製(發票樣式附後).
五,<專用發票>基本聯次為四聯:第一聯為存根聯,印色為黑色;第二聯為發票聯,印色為棕色;第三聯為記賬聯,印色為藍色;第四聯為購付匯聯,印色為紅色,用於購付匯.
在本規定之外,如需增加<專用發票>聯次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六,<專用發票>必須使用電腦填開,手寫無效,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財務結算,購付匯的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七,<專用發票>于2000年4月1日開始使用,由稅務機關監製的海運舊版發票可以延續使用到2000年10月31日.
八,國際海運公司,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國際船舶代理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本通知要求,保管,使用<專用發票>,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制度,按期報送發票領用存報告表.
九,各級稅務機關,交通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國際海運企業和海運船舶代理企業的管理,共同作好國際海運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附件:
1<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票樣(一至四聯)(略)
2<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票樣(一至四聯)(略)
3<國際海運企業批准通知單>(略)
一,經交通部批准,凡從事國際海運,國際海運船舶代理業務的企業和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運費,船舶代理費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時,必須向付款人開具<專用發票>.
國際海運公司和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
二,凡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企業,必須憑稅務登記證件和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證書),並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國際海運企業批准通知單>,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領購<專用發票>事宜.
已領購<專用發票>的企業,不得再辦理領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三,企業在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在"費用明細"欄中分別列明運費(含多式聯運全程運費),船舶代理費及其他服務收費項目.當費用同時用人民幣和外幣結算時,必須按單一幣種分別填開發票.用外幣結算費用時,除以外幣金額填開發票外,還應在備註欄中,按當天的外匯牌價註明人民幣的合計金額.
當進行多票運輸費用結算或按月(季)費用結算時,不便於全部列明的"船名/航次","到(離)港日期","運輸起訖地點","提單號","費率"等欄目內容的可以省略,但涉及費用內容的,不得省略.
四,<專用發票>採用無碳壓感紙印製,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規格241X153(或6英寸)mm,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全國統一防偽措施規定印製(發票樣式附後).
五,<專用發票>基本聯次為四聯:第一聯為存根聯,印色為黑色;第二聯為發票聯,印色為棕色;第三聯為記賬聯,印色為藍色;第四聯為購付匯聯,印色為紅色,用於購付匯.
在本規定之外,如需增加<專用發票>聯次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六,<專用發票>必須使用電腦填開,手寫無效,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財務結算,購付匯的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七,<專用發票>于2000年4月1日開始使用,由稅務機關監製的海運舊版發票可以延續使用到2000年10月31日.
八,國際海運公司,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國際船舶代理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本通知要求,保管,使用<專用發票>,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制度,按期報送發票領用存報告表.
九,各級稅務機關,交通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國際海運企業和海運船舶代理企業的管理,共同作好國際海運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附件:
1<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票樣(一至四聯)(略)
2<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票樣(一至四聯)(略)
3<國際海運企業批准通知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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