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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國家稅務局系統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中資産界定審批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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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0〕1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0-01-19

狀態:全文有效

    最近,一些地區向總局提出關於原挂靠國家稅務局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代理機構在脫鉤改制中資産界定如何審批的問題.經研究並商財政部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同意,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按照國有資産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總局負責原挂靠在省級國稅局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代理機構在脫鉤改制中資産界定的審批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級國稅局負責對原挂靠在地市級國稅局的會計師事務所和代理機構在脫鉤改制中資産界定的審批,地市級國稅局負責對原挂靠在縣級國稅局的會計師事務所和代理機構在脫鉤改制中資産界定的審批工作.
    二,凡已在原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辦理過企業産權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代理機構,應在辦理資産界定的同時,將脫鉤改制的資料(包括:脫鉤改制的有關文件,財務報表,産權登記證等)報送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到財政部辦理産權登出手續.
    三,凡已在地方國有資産管理機構辦理過産權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代理機構,應在辦理資産界定的同時,到地方國有資産管理機構辦理産權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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