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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執業稅務師執業註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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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9〕18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9-27
廢止失效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號)的精神,決定對年齡在60歲以上未取得註冊稅務師資格的原執業稅務師進行考核後,予以註冊登記.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截止日期:1998年6月30日),且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不滿70周歲,未取得註冊稅務師資格的原執業稅務師,要求繼續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執業的,均可向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申請執業註冊.

  二,申請執業註冊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遞交下列材料:

  (一)執業註冊申請表(見附件);

  (二)執業稅務師證書複印件;

  (三)身份證複印件;

  (四)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連續二年專職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及具備獨立執業能力的證明;(五)個人業務總結.

  三,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對申請執業註冊者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者進行不少於20學時的業務培訓和執業能力認定考試(培訓及考試方式由各地自行安排,試題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並於2000年1月31日前,將考試合格人員的<執業註冊申請表>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各地在初審及認定考試工作中,必須堅持原則,嚴格把關,不得擴大範圍.

  四,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對各地上報的材料進行復審.復審合格者,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

  五,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按照總局印發的<註冊稅務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及<關於做好1998年度註冊稅務師註冊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對此次執業註冊人員實行統一管理.

  六,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原執業稅務師,要求繼續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執業的,其執業資格保留到2000年年底,過渡期結束後,其執業資格失效.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附件:執業註冊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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