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略)
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實施方案
1994年以來,稅務代理行業在各級稅務機關的扶持下得到了較快的發展,並在規範稅收徵納雙方關係、提高辦稅品質、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稅務代理也存在不少問題,突出的是許多稅務機關沒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各級稅務機關都不得設立稅務代理機構,在職稅務幹部一律不準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規定,直接從事稅務代理業務;也有一些社會仲介機構未經批准非法從事稅務代理業務;還有的稅務代理機構違規從事代理。這使一些地區的稅務代理秩序較為混亂,並引發了一些違法違紀案件,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為堅決貫徹國務院關於稅務代理的有關指示和全國稅務局長會議精神,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全面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稅務機關興辦或挂靠稅務機關的稅務代理機構要徹底脫鉤改制,非法設立的稅務代理機構要堅決予以取締,全面整頓稅務代理秩序,使稅務代理行業朝著規範化的道路健康發展。
一、清理整頓的目的和對象
清理整頓的目的:認真貫徹中央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領導關於稅務代理的重要指示,全面清理整頓稅務代理機構,徹底脫鉤改制,規範稅務代理行為,促進稅務代理事業健康發展,使稅務代理真正成為獨立、公正的社會仲介行業,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稅收徵管改革進一步深化的需要,充分發揮其在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清理整頓的對象:從事稅務代理的所有機構。
二、清理整頓的內容和重點
(一)堅決取締非法設立的稅務代理機構,嚴禁非法從事稅務代理
稅務代理是一項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社會仲介服務行業,其代理資格必須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批後方能取得。因此,凡未經省級以上稅務主管部門批准的稅務代理機構,均屬於非法設立的稅務代理機構,必須堅決予以取締,立即停止執業。對非法設立的稅務代理機構的資産要進行清查,對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對情節嚴重的要提請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凡未取得稅務代理資格的機構所從事的稅務代理業務,稅務機關一律不得受理。
(二)全面清理稅務機關興辦或挂靠的稅務代理機構,實行徹底脫鉤
稅務機關是行使稅務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具有管理監督稅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行為的職能,而不能興辦稅務代理機構,不能直接從事屬於社會仲介性質的稅務代理,也不能接受稅務代理機構的挂靠。因此,凡是由稅務機關興辦或挂靠稅務機關的稅務代理機構,必須在編制、人員、財務、職能、名稱五個方面與稅務機關徹底脫鉤,並實施改制。
1.編制脫鉤
在稅務機關事業編制序列的稅務代理機構應立即退出;雖不在編而由稅務機關興辦或挂靠稅務機關的稅務代理機構必須脫鉤,解除挂靠關係。退出或脫鉤後的稅務代理機構要成為獨立的社會仲介組織,與稅務機關不再有任何隸屬關係。
2.人員脫鉤
(1)由稅務機關派往稅務代理機構工作的原稅務機關公職人員,願意留在代理機構繼續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必須在1999年12月31日(脫鉤基準日)前與稅務機關辦理離職手續;願意返回稅務機關工作的,由原機關接收並安排適當工作。
(2)凡使用行政或事業編制,專門調入(接收)從事代理工作的人員,一律與稅務機關解除關係,人事檔案可轉至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或當地人事部門認可的單位。
(3)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返聘人員,其人事檔案由稅務機關繼續保管,稅務代理機構按國家聘請離退休人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3.財務脫鉤
(1)以1999年10月31日為基準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稅務代理機構進行清産核資。本著“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確保國有資産不流失。要兼顧發起、挂靠單位資本投入與稅務代理人員智力勞動形成稅務代理機構資産積累的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界定産權。産權界定後,採取租賃、出售等方式,妥善處理稅務代理機構的存量資産。
(2)稅務代理機構上交發起、挂靠單位的一切資金、資産屬國有資産,不得變相成為小集體的財物或私分,違者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嚴肅處理,構成犯罪行為的送司法機關懲處。
4.職能脫鉤
(1)稅務代理機構是社會仲介服務機構,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行使稅務機關的行政職能,禁止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執業或招攬業務,禁止依靠行政權力佔領市場。
(2)稅務機關的行政職能不準轉移,凡是違反規定將稅務徵管職能賦予稅務代理機構的,必須立即收回,並不得用行政權力為稅務代理機構指定客戶,以各種名義向稅務代理機構收費。
5.名稱脫鉤
(1)凡冠以稅務機關或其他行業、部門稱謂的稅務代理機構必須更改其名稱,所有稅務代理機構都不得冠以部門、行業稱謂,也不能直接冠以地名或行政區名。
(2)稅務代理機構的辦公地點要與稅務機關分開,不準在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設置稅務代理窗口或櫃檯,已經設置的要立即遷出或撤掉。
(三)稅務代理機構的改制與審定
稅務機關興辦或挂靠稅務機關的稅務代理機構在按上述標準、要求脫鉤以後要進行改制。稅務代理機構脫鉤後,必須按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關於稅務代理機構設立審批辦法的有關規定,改制為有限責任或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參與事務所改制的員工(以脫鉤基準日為準)對事務所剩餘資産具有所有權,並享有出資權。事務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資入股。
1.改制的稅務代理機構必須向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稅務代理機構改制申請報告,並附下列材料:
(1)脫鉤後註冊稅務師及從業人員的材料;
(2)清産核資、産權界定、凈資産處理的材料;
(3)出資人的材料;
(4)脫鉤改制後的章程(草案);
(5)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産權或使用權證明。
2.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對稅務代理機構改制的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合格的稅務代理機構改制申請報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定。稅務代理機構憑總局批復文件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經初審或審定不合格的代理機構,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應及時通知其辦理登出手續。
對其他部門、單位興辦或挂靠的稅務代理機構比照上述規定辦理;其他稅務代理機構的重新審定按總局稅務代理機構設立審批辦法的規定在1999年年底以前辦理報批手續。
(四)全面整頓稅務代理秩序,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稅務代理是連接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橋梁和紐帶,只有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才會有益於國家利益,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必須建立起良好的稅務代理秩序,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1.重點整頓稅務代理機構違反稅務代理自願原則,強制納稅人代理的行為。凡稅務代理機構實行強制代理的,要退還所收代理費用,還要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停業整頓等處罰。
2.重點檢查稅務代理收費問題。稅務代理收費要嚴格執行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合理收費。對違反物價部門規定超標準收費的,要退還多收部分;對雖沒超過收費標準,但服務品質差的,要限期整改;對只收費不服務的,要責令停止執業,並退還所收取的代理費。
3.檢查稅務代理機構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稅務代理機構沒有建立管理制度,或有制度而沒有落實的,要認真進行整頓。稅務代理機構要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操作規程,提高服務水準,保證代理品質,以誠實、高效的服務取信于委託人,服務於委託人,充分發揮稅務代理的積極作用。
4.稅務代理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稅務代理,對以稅務代理的名義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利用欺詐手段騙取錢物,損害國家和納稅人利益的,要依法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懲處。
三、清理整頓的方法和步驟
(一)清理整頓工作方法
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分兩步走,稅務代理的清理整頓採取自查與檢查相結合的方法。清理整頓工作由各地稅務機關具體組織實施;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檢查驗收;總局按照時間進度進行抽查。
(二)清理整頓工作步驟
1.部署動員階段(1999年8月)
省級稅務機關要按照本方案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清理整頓具體實施方案,並進行全面部署。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代理機構要組織幹部、員工認真學習文件,進行思想動員,明確清理整頓的目的、意義和政策要求;制定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方案,做好清理整頓的各項準備工作。
2.清理整頓及機構脫鉤階段(1999年9月至10月)
在省級稅務機關的具體指導下,各地對從事稅務代理的所有機構進行全面清理整頓,重點做好稅務代理機構的人員、財務等方面的脫鉤工作。
省級稅務機關對清理整頓及脫鉤工作進行檢查驗收,並由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向總局呈報稅務代理機構脫鉤及清理整頓的報告。
3.機構改制與審定階段(1999年11月至12月)
稅務代理機構脫鉤後進入改制階段。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對改制的稅務代理機構,可採取分期驗收,分批上報的辦法進行。
總局將按照脫鉤改制標準和稅務代理機構設立及審批辦法的規定,審定和審批稅務代理機構,並對各地清理整頓工作進行重點檢查和抽查。
四、清理整頓工作要求
(一)認真學習,提高認識。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是一項政策性強、難度大的工作。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務必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總局有關清理整頓的文件精神,要充分認識到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是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迫切需要,是保證稅務代理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要做到高度重視,態度端正,積極支援,使此次清理整頓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強領導,嚴密組織。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不僅涉及到各級稅務機關和一部分稅務人員,也涉及到稅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而且還關係到廣大委託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和主要領導要把清理整頓、脫鉤改制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態度要堅決,措施要得力,抽調骨幹力量組成專門班子,與工商、物價等部門密切協作,週密部署,精心組織,切實貫徹落實。總局對各地貫徹落實的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對頂而不辦者將嚴肅處理。
(三)稅務機關要關心支援稅務代理事業的發展。稅務代理事業的規範發展,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有利於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建立良好的徵納秩序。為此,在脫鉤改制過程中,各級稅務機關在保證國有資産不流失的前提下,儘量將稅務代理機構的存量資産通過租賃等方式進行處理,以促使改制後的代理機構正常運作。同時。各級稅務機關在代理機構脫鉤改制後,要繼續關心支援稅務代理事業,積極為他們提供稅收政策、法令規定和稅收資訊,逐步增加註冊稅務師的可做業務,並通過嚴格依法治稅為稅務代理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促使其規範運作和健康發展,以充分發揮其在稅收徵管工作中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