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稅務代理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促進稅務代理事業健康發展,現就規範稅務代理收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稅務代理收費屬於仲介服務收費.稅務代理機構提供服務並實施收費應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平競爭,自願有償,委託人付費的原則,嚴格按照業務規程提供品質合格的服務.
二,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對有關涉稅事宜可自行辦理,也可委託稅務代理機構辦理.稅務機關不得將稅務行政管理職能轉交稅務代理機構辦理並收費,不得利用行政權力強制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接受代理服務和到指定的代理機構接收服務.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行辦理涉稅事宜的,各級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藉口故意刁難或拒絕辦理.
三,稅務代理機構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可以從事下列代理服務:
(一)代辦稅務登記,變更,登出手續;
(二)代辦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三)代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或代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報告;
(四)代辦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
(五)製作涉稅文書;
(六)代納稅人進行納稅審核;
(七)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八)代理申請行政復議;
(九)開展稅務諮詢和受聘擔任稅務顧問;
(十)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四,稅務代理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稅務主管部門制定中準價和浮動幅度,指導稅務代理服務機構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制定收費標準應以稅務代理服務人員的平均工時成本費用為基礎,加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並考慮市場供求狀況制定.
稅務代理計費方式原則上實行定額計費或按人員工時計費.對確實不宜按定額或人員工時計費的,可以按代理標的額的一定比率計費,但應規定最高限額.
五,稅務代理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協議書.因稅務代理機構的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託關係的,或因委託人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託關係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據<合同法>辦理.
六,稅務代理機構應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服務程式或業務規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委託人及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七,稅務代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管理的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稅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
(一)超出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自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的;
(四)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六)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七)不按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八)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
(九)對委託人實行價格歧視的;
(十)其他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收費行為.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稅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通知制定本地區稅務代理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
一,稅務代理收費屬於仲介服務收費.稅務代理機構提供服務並實施收費應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平競爭,自願有償,委託人付費的原則,嚴格按照業務規程提供品質合格的服務.
二,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對有關涉稅事宜可自行辦理,也可委託稅務代理機構辦理.稅務機關不得將稅務行政管理職能轉交稅務代理機構辦理並收費,不得利用行政權力強制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接受代理服務和到指定的代理機構接收服務.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行辦理涉稅事宜的,各級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藉口故意刁難或拒絕辦理.
三,稅務代理機構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可以從事下列代理服務:
(一)代辦稅務登記,變更,登出手續;
(二)代辦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三)代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或代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報告;
(四)代辦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
(五)製作涉稅文書;
(六)代納稅人進行納稅審核;
(七)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八)代理申請行政復議;
(九)開展稅務諮詢和受聘擔任稅務顧問;
(十)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四,稅務代理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稅務主管部門制定中準價和浮動幅度,指導稅務代理服務機構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制定收費標準應以稅務代理服務人員的平均工時成本費用為基礎,加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並考慮市場供求狀況制定.
稅務代理計費方式原則上實行定額計費或按人員工時計費.對確實不宜按定額或人員工時計費的,可以按代理標的額的一定比率計費,但應規定最高限額.
五,稅務代理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協議書.因稅務代理機構的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託關係的,或因委託人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託關係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據<合同法>辦理.
六,稅務代理機構應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服務程式或業務規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委託人及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七,稅務代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管理的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稅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
(一)超出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自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的;
(四)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六)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七)不按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八)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
(九)對委託人實行價格歧視的;
(十)其他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收費行為.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稅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通知制定本地區稅務代理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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