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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稅務師事務所體制改革中登記註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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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9〕21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文日期:1999-11-24

狀態:全文有效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徹底脫鉤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對稅務師事務所脫鉤改制中登記註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所有稅務機關興辦或挂靠的稅務代理機構,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在編制,人員,財務,職能和名稱5個方面與稅務機關徹底脫鉤,並實施改制.
    二,實行脫鉤改制的事務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實施方案>,<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和<合夥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機構提出稅務師事務所脫鉤改制的申請.
    三,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同意稅務師事務所脫鉤改制的批准文件.事務所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批准文件,稅務師事務所脫鉤改制方案以及財政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對國有資産處置的認定文件(稅務部門開辦的,由其上一級稅務機關認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經稅務師事務所申請,也可以將原事務所登出登記後,重新依法設立.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改制為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核發適用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名稱的組成應依次為:行政區劃+字號+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為合夥稅務師事務所的,依照<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核發<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其名稱的組成應依次為:行政區劃+字號+合夥稅務師事務所.
    五,對新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登記註冊,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社會仲介機構,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機構批准,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一律不得從事稅務代理業務.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清理整頓稅務代理行業實施方案>的通知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和<合夥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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