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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加強加油站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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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8〕10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8-06-26
廢止失效日期:2024-12-27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修改和失效廢止的部分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5號)。

  近年來,我國交通運輸事業發展迅速,隨著機動車的大量增加,各地加油站遍佈城鄉,成品油零售和批發業務越來越大.然而,由於加油站分佈地域廣,經營單位和個人情況複雜,許多加油站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加之大量的現金交易,致使稅務機關無法準確核實成品油的進銷數量及金額,因而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為加強加油站稅收徵管,確保1998年稅收增收任務的完成,併為即將開徵的燃油稅作好準備,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文到之日起,各地稅務機關對各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額方式徵收稅款,改按納稅人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查賬或核定徵收.具體控管辦法(如油罐,加油機加鉛封)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把對加油站的清理整頓列入1998年清理漏徵漏管戶的重點,通過清理整頓,摸清底數,準確掌握稅源。

  三、總局成立稅控加油機(專家)認定小組,依據<加油機稅控功能技術條件>(附後)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推薦,並持有國家計量,防爆,電子産品鑒定合格證書的稅控裝置進行稅控功能的鑒定,頒發稅控功能合格證書。未經國家計量,防爆,電子和稅控功能鑒定合格的産品各地不得選用。

  四、積極做好對新設立的加油站配置稅控裝置和對現有加油站進行稅控功能改造的各項準備工作,有條件的地區,要按照本文第三條要求,對取得鑒定的稅控裝置産品可做好定點生産,建立銷售和維修網路等工作,並可著手進行配置和改造。

  五、加強對加油站的稅收徵管工作,限期對加油機加裝稅控裝置,此項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技術性強,各地稅務機關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援,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並將推行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上報。

  附件:加油機稅控功能技術條件(編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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