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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農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06-16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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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4〕1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4-01-20
廢止日期:2023-05-26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第一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切實解決農民增收問題,日前,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下發了《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號)。現就稅務系統貫徹中央(中發〔2004〕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清形勢,提高思想認識 (此條失效)
    當前,農民增收困難已經成為我國農業和農村發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農民收入上不去,不僅影響農民生活水準的提高,而且影響著糧食生産和農産品供應,制約著農村經濟和整個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關係到農村社會進步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順利實現。中央(中發〔2004〕1號)文件明確指出,解決農民的增收問題,不僅是重大的經濟問題,而且是重大的政治問題。文件要求全黨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進一步增強做好農民增收工作的緊迫感和主動性。
    近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産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4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  3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 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上述文件明確了對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的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凡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徵稅範圍且已徵收農業稅、牧業稅的,對其所得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提高了個人、個體工商戶和銷售農産品的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明確了取消農業特産稅後,對減徵、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地區的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林特産稅)、牧業稅徵稅範圍的,其取得的上述4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些政策的制定是落實中央關於促進農民增收要求的體現,認真貫徹執行這些政策,對於促進農村經濟和個體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具有重要意義。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深入學習和領會中央關於增加農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在依法治稅的原則下,全面貫徹落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各項涉農稅收優惠政策。
    二、切實採取措施,將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各地在貫徹落實涉農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較好效果。但從全國情況看,發展仍不平衡,少數地區將起徵點的確定許可權層層下放,個別地區甚至出現為保收入任務而人為調高不達起徵點業戶定額的情況,使稅收優惠大打折扣。為確保各項涉農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現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要切實加強對優惠政策落實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稅務機關的一把手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負責,要動員全系統的力量搜尋優惠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加以改進。
    (二)要主動向當地黨政領導彙報,闡明落實優惠政策與保持稅收增長的關係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意義,以取得地方黨政領導對該項工作的支援。
    (三)要大力開展稅收政策宣傳,務必使全體稅務幹部和廣大農民全面掌握和了解中央制訂的各項涉農優惠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為了便於社會各界和廣大農民對稅務機關落實政策情況進行監督,各級稅務局要設立專門的監督舉報電話,並將電話號碼向社會公佈。
    (四)各地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礎上,努力克服畏難情緒,切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産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49號)要求,將從事農産品銷售的個體工商戶的起徵點迅速調整到位。
    (五)要嚴格執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産農産品的農民取得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對市場內的經營者和其經營的農産品,如稅務機關無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的和不是銷售“自産農産品”的,一律按照“農民銷售自産農産品”執行政策。
    (六)要按照中央(中發〔2004〕1號)文件的要求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無固定生産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免予辦理稅務登記。
    (七)為合理確定進入集貿市場的農民個體工商戶的納稅定額,規範集貿市場業戶稅收的核定工作,省、市稅務機關要做好農民個體工商戶納稅定額的區域間平衡工作,避免區域間納稅定額差距過大。在定額核定工作中要嚴格堅持集體評定定額制度。
    (八)為了增強稅收執法透明度,杜絕為稅不廉,各地在個體工商戶稅額核定工作中要嚴格實行辦稅公開,大力推行“陽光作業”。各基層徵收機關要普遍建立定額調整聽證制度,稅務機關認為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農産品的銷售額達到起徵點,需要採取定期定額方法徵稅的,核定定額時,要充分聽取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取得社會各界和個體工商戶的理解和支援。同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對納稅戶的定額情況和停歇業情況進行公開,自覺接受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狠抓落實,加強督促檢查。
    為了確保中央關於增加農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和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儘快落到實處,各級稅務機關要克服歲末年初工作任務繁重的困難,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為了便於總局及時掌握了解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各地必須在2004年2月底前將本省落實中央(中發〔2004〕1號)文件精神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以及本通知要求的安排意見上報總局。
    各省稅務局要加強對基層稅務機關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和擅自變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要及時向總局報告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總局將於今年3月下旬組織人員對各地執行涉農優惠政策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予以嚴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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