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及本市補充規定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7-06-07 14:12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顯示更多屬性】
文號:滬國稅徵〔1999〕3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1999-08-10
索引號:AE9101010-1999-004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及本市補充規定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211號]及本市補充規定一併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人。對匿名舉報,只有在確定匿名舉報人的真實身份後,才能酌情給予獎勵,以防他人冒領舉報獎勵。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授權,確定本市舉報獎勵標準為:
  (一)查結舉報案件有應納稅款的獎勵,按實際追繳稅款的數額採用分級超額遞減比例辦法計發。
  實際追繳稅額                     提獎比例
  50000元以下的部分                5%
  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
  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3%
  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2%
  超過500000元以上的               1%
  按上述獎勵標準計發個人舉報獎勵每案最高不超過50000元,單位舉報獎勵每案最高不超過10000元。
  (二)查結舉報案件沒有應納稅款的獎勵,按實際追繳罰款的數額,採用分級超遞減比例辦法計發。
  實際追繳罰款金額                       提獎比例
  50000元以下的部分                      10%
  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8%
  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6%
  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4%
  超過500000元以上的                     2%
  按上述獎勵標準計發個人舉報獎勵每案最高不超過50000元,單位舉報獎勵每案最高不超過100000元。
  (三)對有重大貢獻的舉報單位或個人,經市國家稅務憶、地方稅務局批准,獎勵限額可以適當提高。
  三、舉報獎勵的審批許可權:
  (一)查補稅款在20萬元以下罰款,並按本補充規定第二點的舉報獎勵標準給獎的,由各區縣稅局,直屬分局審批。
  (二)查補稅款在20萬元以上或對稅務違法案件處以20萬元以上罰款,並按本補充規定第二點的舉報獎勵標準給獎的,由各區、縣稅務局、直屬分局提出獎勵建議報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審批。
  (三)按本補充規定第二點的舉報獎勵標準需提高給獎勵比例的,由各區、縣稅務局、直屬分局提出獎勵建議報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審批。
  (四)對單位或個人舉報獎勵,經稅務機關查結,查補稅款或對稅務違法案件處以罰款,金額在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市局稽管處審批,超過50萬元的,需報市局領導審批。
  四、施行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稅務機關在1998年12月31日前收到舉報信並已檢查結案,按規定應給舉報人獎勵的,仍按滬稅稽(1987)103號文規定的標準給予獎勵,稅務機關在1999年1月1日以後查結的,可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獎勵。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