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211號]及本市補充規定一併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人。對匿名舉報,只有在確定匿名舉報人的真實身份後,才能酌情給予獎勵,以防他人冒領舉報獎勵。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授權,確定本市舉報獎勵標準為:
(一)查結舉報案件有應納稅款的獎勵,按實際追繳稅款的數額採用分級超額遞減比例辦法計發。
實際追繳稅額 提獎比例
50000元以下的部分 5%
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
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3%
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2%
超過500000元以上的 1%
按上述獎勵標準計發個人舉報獎勵每案最高不超過50000元,單位舉報獎勵每案最高不超過10000元。
(二)查結舉報案件沒有應納稅款的獎勵,按實際追繳罰款的數額,採用分級超遞減比例辦法計發。
實際追繳罰款金額 提獎比例
50000元以下的部分 10%
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8%
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6%
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4%
超過500000元以上的 2%
按上述獎勵標準計發個人舉報獎勵每案最高不超過50000元,單位舉報獎勵每案最高不超過100000元。
(三)對有重大貢獻的舉報單位或個人,經市國家稅務憶、地方稅務局批准,獎勵限額可以適當提高。
三、舉報獎勵的審批許可權:
(一)查補稅款在20萬元以下罰款,並按本補充規定第二點的舉報獎勵標準給獎的,由各區縣稅局,直屬分局審批。
(二)查補稅款在20萬元以上或對稅務違法案件處以20萬元以上罰款,並按本補充規定第二點的舉報獎勵標準給獎的,由各區、縣稅務局、直屬分局提出獎勵建議報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審批。
(三)按本補充規定第二點的舉報獎勵標準需提高給獎勵比例的,由各區、縣稅務局、直屬分局提出獎勵建議報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審批。
(四)對單位或個人舉報獎勵,經稅務機關查結,查補稅款或對稅務違法案件處以罰款,金額在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市局稽管處審批,超過50萬元的,需報市局領導審批。
四、施行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稅務機關在1998年12月31日前收到舉報信並已檢查結案,按規定應給舉報人獎勵的,仍按滬稅稽(1987)103號文規定的標準給予獎勵,稅務機關在1999年1月1日以後查結的,可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獎勵。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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