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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關於本市啟用《電子繳款憑證》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6-15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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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5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發文日期:2012-09-03
索引號:AE9300000-2012-109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本市啟用《電子繳款憑證》的公告

狀態:全文有效

註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修改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經濟資訊化委關於推進本市法人網上身份統一認證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2〕41號),滿足“一證通用”法人數字證書新舊相容應用要求,進一步提高本市“稅款無紙化”相關憑證使用效率,經研究決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本市啟用《電子繳款憑證》。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電子繳款憑證》特點

  《電子繳款憑證》是稅務機關對使用網上電子申報方式的納稅人提供的經由網路開具的繳款憑證。其在現有《電子報稅付款通知》基礎上,對傳送技術、獲取途徑和證書介面進行了改造,在安全控制、資訊傳送、用戶登錄、數據存儲以及憑證式樣等方面進行了優化,進一步提高了憑證的應用效率、安全性和可維護性。

  《電子繳款憑證》取代《電子報稅付款通知》後,憑證傳送主體由商業銀行改為稅務機關,取消扣款銀行業務章,啟用稅務機關電子繳款專用章。

  二、《電子繳款憑證》內容

  (一)憑證式樣

  本市《電子繳款憑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納稅人網上開具繳款憑證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637號)參考式樣進行設計。其基本要素包括:憑證編號、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稅務徵收機關、收款國庫、開戶銀行、賬號、系統稅票號、稅(費)種、稅(品)目、所屬時期、實繳金額、繳款日期、列印次數。其中,繳款日期指商業銀行成功扣款日期,稅(品)目、繳款日期、列印次數為本次新增要素。

  《電子繳款憑證》使用A4紙列印,按照納稅人繳款日的申報繳稅(費)記錄顯示明細資訊,包含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電子繳款專用章、電子簽名串,含防偽技術,可驗真偽。

  (二)適用範圍及作用

  本市納稅人通過網上電子申報繳稅(費),網路扣款成功的,一般為三個工作日後,可使用CA證書登陸電子申報客戶端軟體進行《電子繳款憑證》下載、查看和列印操作。

  《電子繳款憑證》在本市範圍使用,需與銀行對帳單電子劃繳記錄核對一致方有效,以此取代《電子報稅付款通知》作為記賬核算憑證,其效力與《電子報稅付款通知》一致。加蓋納稅人單位公章的《電子繳款憑證》可作為稅務機關受理退庫申請的有效憑證。

  三、其他事項

  (一)《電子繳款憑證》在網上電子申報網站端和客戶端同步存儲,憑證數據保留半年。

  (二)納稅人需開具完稅證明,或因CA證書損壞等原因,無法下載《電子繳款憑證》的,可憑稅務登記證和有效身份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三)相關軟體使用説明可在上海市稅務網站下載。納稅人在使用中如有疑問可撥打12366電話諮詢,也可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繫。

  (四)商業銀行和稅務機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新老憑證銜接工作,確保納稅服務工作不斷不亂。

  四、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

  《關於本市試行網上下載<電子報稅付款通知>的通知》(滬國稅稽〔2003〕88號)、《關於本市全面推行網上下載<電子報稅付款通知>的通知》(滬國稅稽〔2004〕14號)、《關於推行網上下載<電子報稅付款通知>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滬國稅稽〔2004〕36號)、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於本市商業銀行試行“稅款無紙化”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上海銀發〔2003〕43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電子繳款憑證》(上海版)(樣張)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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