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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4-07-0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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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4-07-02

狀態:全文有效

現將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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