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 2018年7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正式掛牌,名單詳見附件。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後區級稅務機構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作,現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掛牌後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掛牌後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區級稅務機構名稱不再使用。
二、掛牌後的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辦公地址和總機號碼不變。
三、掛牌後的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掛牌後,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稅費徵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機構辦理,已做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五、自2018年7月5日起,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區級稽查局暫以新區級稅務機構名義對外開展業務工作,原區級稽查局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
六、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掛牌後,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含區級稽查局)承擔的稅費徵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資訊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佈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七、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調整對照表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上海市稅務局區級稅務機構調整對照表
原區級稅務機構名稱 |
新區級稅務機構名稱 |
上海市浦東新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浦東新區地方稅務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稅務局 |
上海市黃浦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黃浦區分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黃浦區稅務局 |
上海市徐匯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徐匯區分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徐匯區稅務局 |
上海市靜安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靜安區分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 |
上海市長寧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長寧區分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長寧區稅務局 |
上海市普陀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普陀區分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普陀區稅務局 |
上海市虹口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 |
上海市楊浦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楊浦區分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楊浦區稅務局 |
上海市寶山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寶山區分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寶山區稅務局 |
上海市閔行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 |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嘉定區分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嘉定區稅務局 |
上海市金山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金山區分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 |
上海市松江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松江區分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松江區稅務局 |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青浦區分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 |
上海市奉賢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奉賢區分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奉賢區稅務局 |
上海市崇明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崇明區分局 |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