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全面推進稅收徵管數字化升級和智慧化改造,降低徵納成本,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決定在上海市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稱全電發票)試點工作。依託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24小時線上免費為納稅人提供全電發票開具、交付、查驗等服務,實現發票全領域、全環節、全要素電子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2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納稅人中開展全電發票試點。
試點納稅人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確定。受票方範圍根據試點進度逐步推廣到全市。
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路辦稅或不具備網路條件的納稅人暫不納入試點範圍。
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登錄地址為: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二、全電發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紙質發票相同。其中,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普通發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電發票由上海市稅務局監製。全電發票無聯次,基本內容包括:動態二維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方資訊、銷售方資訊、項目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徵收率、稅額、合計、價稅合計(大寫、小寫)、備註、開票人。全電發票樣式(上海)見附件1。
四、全電發票的發票號碼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西曆年度後兩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區劃代碼,第5位代表全電發票開具渠道等資訊,第6-20位代表順序編碼。
五、試點納稅人通過實名驗證後,無需使用稅控專用設備,無需辦理髮票票種核定,無需領用全電發票,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即可開票。
六、稅務機關對試點納稅人開票實行開具金額總額度管理。開具金額總額度,是指一個自然月內,試點納稅人發票開具總金額(不含增值稅)的上限額度。
(一)試點納稅人開具全電發票以及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紙質增值稅普通發票等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共用同一個開具金額總額度。
(二)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的風險程度、納稅信用級別、實際經營情況等因素,確定初始開具金額總額度,並進行動態調整。
(三)試點納稅人開具金額總額度不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開具金額總額度。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的風險程度、納稅信用級別、實際經營情況等因素調整其開具金額總額度。
七、試點納稅人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自動歸集發票數據,供試點納稅人查詢、下載、列印。
八、試點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自動交付全電發票,也可通過電子郵件、二維碼等方式自行交付全電發票。
九、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確認用途。試點納稅人確認用途有誤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更正。
非試點納稅人取得全電發票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用途。
十、試點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標記發票入賬標識。納稅人以全電發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按照財政和檔案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一、試點納稅人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全電發票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稅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全額開具紅字全電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稅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開票方或受票方均可發起衝紅流程,經對方確認後,生成《紅字發票資訊確認單》(見附件2),開票方全額或部分開具紅字全電發票。
受票方已將全電發票用於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紅字發票資訊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轉机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全電發票後,與《紅字發票資訊確認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十二、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或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驗全電發票資訊。
十三、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暫不支援開具紙質發票,開具紙質發票功能的上線時間另行公告。功能上線前,試點納稅人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紙質發票。
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暫不支援開具成品油、稀土、機動車(含二手車)、捲煙、出口、通行費等特定業務全電發票,開具上述全電發票的上線時間另行公告。功能上線前,試點納稅人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上述發票。
十四、試點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依法、誠信、如實使用全電發票,不得虛開、虛抵、騙稅,並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電發票樣式(上海)
2.紅字發票資訊確認單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