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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關於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2-03-02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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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發文日期:2022-02-28

狀態:全文有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支援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現將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下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

  上述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1月1日後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二、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一)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後,製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製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

  (二)本公告所稱製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製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三)前款所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四)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對於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緩繳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産生的應補稅款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併延後繳納入庫,産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四、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享受緩繳稅費政策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六、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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