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要求,繼續加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全電發票”)推廣使用力度。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決定進一步開展全電發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上海市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受票方範圍,在《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的受票方範圍基礎上,分批擴至全國。具體受票擴圍時間以各省級稅務機關試點公告為準。
上海市納稅人作為受票方可接收內蒙古自治區和廣東省(不含深圳市)的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
二、對於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紅字發票的,若受票方暫未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為其新增了《紅字發票資訊確認單》的發起功能。
三、全電發票試點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號)的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本市納稅人已收受的全電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