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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優化若干稅收徵管服務事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3-01-09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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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稅總徵科發〔2022〕8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2-12-29

狀態:全文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結合落實中央巡視整改,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規範基礎稅收徵管工作,優化變更登記、跨省遷移等環節稅費服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簡化變更登記操作流程

  (一)自動變更登記資訊。自2023年4月1日起,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後,無需向稅務機關報告登記變更資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用的變更登記資訊,在金稅三期核心徵管系統(以下簡稱核心徵管系統)自動同步變更登記資訊(附件1)。處於非正常、非正常戶登出等狀態的納稅人變更登記資訊的,核心徵管系統在其恢復正常狀態時自動變更。

  (二)自動提示推送服務。對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所涉及的提示提醒事項,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精準推送提醒納稅人;涉及的後續管理事項,核心徵管系統自動向稅務人員推送待辦消息提醒。

  (三)做好存量登記資訊變更工作。2023年4月1日之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尚未在稅務部門變更登記資訊的納稅人,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用資訊分類分批完成登記資訊變更工作。

  二、優化跨省遷移稅費服務流程

  (一)優化遷出流程。納稅人跨省遷移的,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結住所變更登記後,向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跨省(市)遷移涉稅事項報告表》(附件2)。對未處於稅務檢查狀態,已繳銷發票和稅控設備,已結清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出具《跨省(市)遷移稅收徵管資訊確認表》(附件3),告知納稅人在遷入地承繼、延續享受的相關資質權益等資訊,以及在規定時限內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經納稅人確認後,稅務機關即時辦結遷出手續,有關資訊推送至遷入地稅務機關。

  (二)優化遷入流程。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接收到納稅人資訊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完成主管稅務科所分配、稅(費)種認定並提醒納稅人在遷入地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三)明確有關事項。納稅人下列資訊在遷入地承繼:納稅人基礎登記、財務會計制度備案、辦稅人員實名採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增值稅即徵即退資格、出口退(免)稅備案、已産生的納稅信用評價等資訊。

  納稅人遷移前預繳稅款,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抵繳;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尚未彌補的虧損,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彌補;尚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抵扣,無需申請開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

  遷移前後業務的辦理可參照《跨省(市)遷移相關事項辦理指引》(附件4)。

  三、優化稅源管理職責

  各省稅務機關根據本地稅源特點優化分級管理職責,提升稅收風險分析、重點領域重點群體稅收風險管理等複雜事項管理層級,壓實市、縣稅務機關日常管理責任。已提升至省、市稅務機關管理的複雜涉稅事項,原則上不再推送下級稅務機關處理。

  四、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登記業務協同

  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用的登出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撤銷設立登記等資訊,在核心徵管系統自動進行數據標識。

  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出,未在稅務部門辦理清稅且處於正常狀態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通知其及時辦理稅務登出,逾期不辦理的,可提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出,但在核心徵管系統2019年5月1日前已被列為非正常戶登出狀態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直接進行稅務登出。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遇有重大問題的,及時向稅務總局(徵管科技司)報告。

  附件:1.市場主體自動同步變更登記資訊數據項

        2.跨省(市)遷移涉稅事項報告表

        3.跨省(市)遷移稅收徵管資訊確認表

        4.跨省(市)遷移相關事項辦理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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