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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上海市稅費徵收保障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3-01-2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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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府辦規〔2023〕2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文日期:2023-01-12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稅費徵收保障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12日

  上海市稅費徵收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稅費徵收保障,切實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上海市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實施方案》等法律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稅費徵收協作管理和共治保障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稅費,是指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稅費徵收保障,是指在黨政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資訊共用的框架下,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企業、社會組織等提供支援和協助,共同參與、支援稅費徵收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機關,包括市、區兩級稅務局、稅務分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第四條 市稅務局對本市稅費徵收保障工作進行統籌協調,負責稅費徵收保障日常工作。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在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予以支援配合。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區稅費徵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本區稅費徵繳協作機制,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費徵收保障措施,所需經費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稅務機關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稅費徵收保障工作。

  第六條 稅務機關因稅費徵收保障工作所需,要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稅費徵繳協助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依法依規予以協助。

  第二章 稅費服務

  第七條 各區稅務機關應結合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條件,積極推進辦稅服務廳進駐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保障其場地和設備。入駐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和其他社會網點的辦稅服務廳應嚴格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稅費事項,統籌兼顧稅務機關和駐地部門對人員、場地、標識的要求,規範開展服務。各區稅務機關應持續推進自然人稅費徵收服務進駐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

  各區人民政府應大力支援各區稅務局依法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徵相關稅費,並協助各區稅務局嚴格規範代徵單位行為,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引導和支援市場主體依法有序開展經營活動,無償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暢通的資訊溝通渠道,及時公佈、宣傳、精準推送國家和本市稅費政策,組織稅費輔導培訓,指導和幫助納稅人、繳費人充分享受優惠政策;

  (二)提供多元化的納稅申報方式、簡便易行的辦稅程式、整潔乾淨的服務場所;

  (三)開展稅費風險提示提醒服務,為納稅人提供監督投訴、行政救濟等渠道;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稅費服務。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依法建立稅務政府資訊公開制度,公開稅費政策、納稅繳費程式、服務規範、權利救濟等事項。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通過現場、網路、電話等多種方式,無償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納稅繳費諮詢服務。

  按照有關規定屬於其他職能部門負責解答的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等相關政策問題,稅務機關應按照程式轉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辦理。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優化納稅繳費方式,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等現代資訊技術,推動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和移動終端辦理,推行精細化、智慧化、個性化、便利化服務。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積極推進稅務資訊系統與市政務服務平臺的對接,深化“一網通辦”稅費事項改革,提升跨部門聯辦能級。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推進電子發票應用,建立與電子發票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務模式,為納稅人開具、使用電子發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發展改革、商務、財政、交通、衛生健康、醫保、檔案等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等工作,引導市場主體提升財務管理和會計檔案管理電子化水準。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持續加強智慧稅務建設,通過數據共用、電子證照等,持續做好流程再造,提升納稅人、繳費人滿意度,服務本市數字化轉型發展戰略。

  第十五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加強稅費專業服務制度建設,提高專業服務能力,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專業化、規範化、個性化的稅費服務。

  稅務、財政、司法等部門應對稅務師、註冊會計師、代理記賬、律師等行業加強指導,各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準確反映行業和企業的稅費訴求,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權益保護等服務。

  第三章 資訊共用

  第十六條 市大數據中心應依託大數據資源平臺等渠道,建立健全稅費資訊共用機制,實現稅費資訊的數據整合、共用與交換。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等部門和稅務機關應持續完善參保登記和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等工作的資訊共用機制,定期聯合開展數據清理,在收入分析、諮詢熱線互轉、跨部門業務聯辦、資訊化建設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

  第十八條 財政、規劃資源、水務、人防、殘聯等部門和稅務機關應做好非稅收入徵繳業務銜接,加強系統互聯互通和資訊共用,持續優化業務流程,不斷提高徵繳效率。

  第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加強數據共用,提升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獲取的稅費數據品質,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實效性,做好稅費數據保障工作。

  第二十條 稅費資訊共用按照《上海市數據條例》《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資訊使用部門對授權使用的共用稅費資訊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共用資訊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不得直接或變相提供給第三方,資訊使用應接受資訊提供部門監督。

  第二十二條 資訊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稅費共用資訊,對使用部門反映存在錯誤或存有疑義的,應及時予以更正與解釋。

  第二十三條 稅費資訊共用實行目錄管理。稅務機關依據本市有關公共數據相關要求,編制稅費資訊共用目錄,並及時更新、發佈。目錄之外的涉稅涉費數據共用需求,由稅務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解決,並及時納入目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稅費資訊共用一般以電子數據方式,依託大數據資源平臺進行共用。暫無法採取電子數據交換的,可先行採取介質交換、郵件交換、紙質交換等方式,後續應通過資訊系統進行共用。

  第二十五條 稅費資訊共用參與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稅費資訊共用工作。

  第四章 稅費協助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依法予以支援、協助。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稅費協助,應明確具體事項、時限等內容;有關部門和單位無法提供稅費協助的,應説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發展改革、經濟資訊化、科技、財政、規劃資源、生態環境、應急、房屋管理等部門應根據稅務機關落實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等工作的需要,協助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繳費人的享受稅費優惠資格或出具專業鑒定意見。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發現專項附加扣除資訊或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備案資訊異常提請核查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出具核查意見。

  有關部門和單位發現納稅人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協助稅務機關做好各項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等工作,探索推進社會保險費業務經辦和申報繳納流程聯動辦理,大力推進“一網通辦”。教育、民政等部門應協助稅務機關持續做好相關繳費群體的代收代繳、宣傳輔導、提示提醒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水務、人防、殘聯等部門應協助稅務機關開展非稅收入徵繳管理工作,對劃轉稅務徵收的非稅收入項目,由相關執收主管部門負責協助稅務機關開展徵繳管理工作。

  稅務機關應向財政、規劃資源、水務、人防、殘聯等部門及時反饋相關非稅收入徵收明細資訊。

  第三十二條 因涉稅財物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或其他原因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稅務機關可向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價格認定協助申請,價格認定機構應依法進行價格認定。

  第三十三條 辦理不動産權屬登記、耕地建設批准手續時,登記機構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查驗與該不動産、耕地等相關的完稅憑證、減免稅憑證或有關資訊;經查驗已經履行申報繳納義務的,依法為其辦理相關業務。

  第三十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經查驗已經履行申報繳納義務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依法為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依法加強對納稅人、繳費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的監督,督促納稅人、繳費人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使用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和核算;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涉稅涉費違法行為,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第三十六條 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狀況相適應。稅務機關應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目標,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等因素,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稅費收入徵收預測情況。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徵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納稅人的金融賬戶資訊,實施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依法查詢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金融賬戶資訊,實施相關強制執行措施,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執行生效裁判文書、辦理強制清算及破産案件時,稅務機關應及時徵收相關稅費。

  第三十九條 公安、網信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及時處理尋釁滋事、散佈謠言等嚴重影響稅費管理秩序的行為。

  對稅務機關移送的逃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依法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稅務機關。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四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建立健全各區稅費徵收保障制度,完善稅費徵收保障評價機制,協調解決稅費徵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稅費徵收保障工作職責。

  第四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稅費徵收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嚴格推進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推動建立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及時查處涉稅涉費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推進財政稅收政策出臺和落實,支援和規範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促進依法納稅和公平競爭。

  第四十三條 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主動接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和新聞媒體對稅費徵收保障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健全涉稅涉費爭議解決機制,暢通涉稅涉費訴求收集、響應和反饋渠道,運用和解、調解等爭議解決方式,依法及時化解涉稅涉費爭議。

  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加大政府資訊公開力度,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納稅人、繳費人納稅繳費信用資訊歸集和發佈工作機制,依法將相關資訊向社會公開,並按照規定向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歸集共用。

  第四十七條 稅務機關、各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納稅人、繳費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工作機制,發揮納稅信用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

  稅務機關推行納稅人、繳費人分類分級管理。對信用高的納稅人、繳費人,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提供服務便利;對因重大涉稅涉費違法等産生失信行為的納稅人、繳費人,由有關部門依法採取相應聯合懲戒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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