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負擔,稅務總局決定對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務事項容缺辦理
(一)容缺辦理事項
符合容缺辦理情形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容缺辦理涉稅費事項及容缺資料清單》(附件1)所列的一項或多項稅費業務事項,按照可容缺資料範圍進行容缺辦理。
容缺辦理的納稅人簽署《容缺辦理承諾書》(附件2),書面承諾知曉容缺辦理的相關要求,願意承擔容缺辦理的相關責任。對符合容缺辦理情形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資料及具體補正形式、補正時限和未履行承諾的法律責任(附件3),並按照規定程式辦理業務事項。
(二)容缺辦理資料補正
納稅人可選擇採取現場提交、郵政寄遞或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補正容缺辦理資料,補正時限為20個工作日。採取現場提交的,補正時間為資料提交時間;採取郵政寄遞方式的,補正時間為資料寄出時間;採取其他方式的,補正時間以稅務機關收到資料時間為準。
納稅人應履行容缺辦理承諾,承擔未履行承諾的相關責任。納稅人未按承諾時限補正資料的,相關記錄將按規定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三)不適用容缺辦理的情形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容缺辦理。相關當事人已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的,在公佈期屆滿後可以適用容缺辦理。
超出補正時限未提交容缺辦理補正資料的納稅人,不得再次適用容缺辦理。
二、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
(一)取消報送的涉稅費資料
納稅人辦理《取消報送涉稅費資料清單》(附件4)所列的稅費業務事項,不再向稅務機關報送《取消報送涉稅費資料清單》明確取消報送的相關資料。
(二)改為留存備查的涉稅費資料
納稅人辦理《改留存備查涉稅費資料清單》(附件5)所列的稅費業務事項,不再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留存備查涉稅費資料清單》明確改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改由納稅人完整保存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附件6)中列明的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容缺辦理涉稅費事項及容缺資料清單
2.容缺辦理承諾書
3.稅務事項通知書(容缺辦理補正通知)
4.取消報送涉稅費資料清單
5.改留存備查涉稅費資料清單
6.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12月20日